水利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0-21 21:48:15 173 人看过

一、水利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四条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直接责任人是指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

第二章终身责任

第五条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对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水利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所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水利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核查并签发的施工图、施工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所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相应责任,对签字的文件、报告、图纸、证书、证明等资料负责。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识等制度。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参见附件),连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按前述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水利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识,载明主要建筑物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建立水利工程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包括任命文件、授权书等;

(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材料等。

工程档案中有关直接责任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材料,作为直接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的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御、抗震等设计标准范围内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四)存在其他因质量原因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任人为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将违法违规相关材料移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二)责任人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三)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鼓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第十九条责任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参建项目发生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单位已合并、分立或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责任人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参建项目发生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工程质量责任书

新乡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

工程质量责任书

责任书编号:NSBD-XXPT-SG-1

工程名称: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新乡供水配套工程30号输水线路

第一施工标

建管单位:新乡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局

施工单位: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新乡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签订本责任书。

一、目标

本工程质量目标是: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其中:单元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达到85%以上;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全部合格,优良率90.0%以上;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70%以上;无重大质量事故。

二、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具有以下责任: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全责,并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2、项目经理必须全面贯彻和执行各种有关质量的政策、法规、制度,落实各项质量保障措施;

3、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4、设置总质检师、质量管理机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5、经常对职工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加强施工人员的岗位技术,提高质量意识;

6、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南水北调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通知,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认真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施工条文,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7、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8、设置专职质检机构,配备专职质检人员,配置实验仪器且精度满足要求,质检人员持证上岗,并不得擅自更换,接受建管局、监理部的核查;

9、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使用的工程材料和半成品,送建设单位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

10、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切实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严格工序管理,认真执行“三检制”,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及时做好工程质量评定记录,保证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11、落实质量追溯制度,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行现场操作人员实名签名制,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

12、不得将其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非法分包和转包;

13、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南水北调的现行标准,达到设计及合同要求,竣工验收前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14、认真贯彻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对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实施预检和复检;

15、发生质量事故,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治事故扩大,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理单位、建管局报告。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供质量事故的分析报告,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16、接受建管局、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并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

三、其他

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责任书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验收合格。

建管局(签章):项目部(签章):

局长(签字):项目经理(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是谁承担?

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

按照2003年6月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四条

[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五条

[7]《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

[8]《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七条

[9]《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八条

[10]《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九条

[1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1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1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1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1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1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17]《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18]《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19]《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0]《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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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水利工程质量由法人负责?法人质量责任制度如何?
      湖南在线咨询 2023-11-20
      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负责,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由项目经理负责全面责任,即工程质量由法人负责。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项目质量管理有关文件,组建相应的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开发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开发项目质量的全权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质量管理工作。
    • 如何追究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责任?
      澳门在线咨询 2021-09-29
      (一)追究的原则 1、因果原则 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 2、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 3、公开、公正原则 执法的依据、程序事先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 4、及时原则 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 (二)工程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
    • 小型水库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13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该法律规定是按照《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的执行的。根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
    • 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的规定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8-31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 消防责任追究制度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4-04-21
      消防责任追究制度是:1、为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确保国家财产、职工及患者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2、本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