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分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职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7:40:24 419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等5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印发《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9年6月14日劳社培就司发〔19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新模式,组织制定了《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业经审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印发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

(1999年6月24日劳社培就司发〔199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依据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了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业经审定,现印发施行。

附件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颁发《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和《汽车配件销售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1999年4月30日劳社培就司发〔199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委托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新模式,制定了《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和《汽车配件销售员国家职业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试行。

附件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颁发铁路行业货运员等6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

(1999年4月30日劳社培就司发〔199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铁道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铁路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了货运员等6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业经审定,现颁发施行。

附件:铁路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目录

1.货运员

2.货运值班员

3.货运调度员

4.货运计划员

5.货运核算员

6.货运安全员

7.货运检查员

8.车站值班员

9.助理值班员

10.扳道员

11.信号员

12.车号长

13.指导车长

14.运转车长

15.车站调度员

16.调车区长(站调助理)

17.驼峰调车长

18.铁路客运员

19.铁路售票员

20.售票值班员

21.客运值班员

22.客运计划员

23.铁路行李员

24.行李计划

25.行李值班员

26.列车员

27.列车值班员

28.餐车长

29.交接员

30.蓬布工

31.装卸值班员

32.装卸工

33.铁路货运起重工

34.叉车司机

35.装载机司机

36.装(卸)车机司机

37.机车调度员

38.机车检查保养员

39.洗炉工

40.机车整备工

41.给油指导

42.蒸汽机车锅炉工

43.车电员

44.发电车乘务员

45.轴温检测员

46.轮轴装修工

47.筑路工

48.桥梁装吊工

49.铺架机司机

50.电力线路工

51.铁路报务员

52.铁路话务员

53.通信工

54.信号工

55.电源工

56.通信组调工

57.信号组调工

58.电控组调工

59.救援起复工

60.救援机械司机

61.救援机械副司机

62.道岔钳工

63.舟桥起重工

64.舟桥组装工

65.轮渡组装工

66.栈桥组装工

67.机动舟驾驶员

68.浸注处理工

69.木材防腐整备工

附件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颁发石油天然气行业采油工等44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

(1999年5月11日劳社培就司发〔199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石油天然气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了采油工等44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业经审定,现颁发施行。

附件:石油天然气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目录

1采油工

2采油化验工

3轻烃装置操作工

4原油分析工

5采油地质工

6采油测试工

7集输工

8注水泵工

9地层测试工

10特车泵工

11油气管线安装工

12作业机司机

13井下作业工具工

14作业井架安装工

15石油金属结构制作工

16井下作业工

17气测工

18输油工

19管道保护工

20防腐绝缘工

21综合计量工

22采气工

23采气测试工

24输气工

25输气管线维护工

26石油地震勘探工

27石油物勘测量工

28可控震源工

29石油钻井工

30钻井架安装工

31钻井地质工

32测井工

33钻井泥浆工

34钻井柴油机工

35射孔取芯工

36固井工

37井下钻井工具装修工

38地面钻井工具装修工

39管子修理工

40石油钻机修理工

41抽油机安装工

42注输泵修理工

43特车泵修理工

44油气田水处理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2日 13: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辽宁省鞍山市社会保险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辽宁省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先后发生严重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责成四川、辽宁省限期全部收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督促有关地区对违纪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建社保大厦,采取直接挪用、以存代贷、违规担保等手段,先后动用养老保险基金7839万元。其中:直接挪用2099万元;委托银行贷款、提供贷款担保5740万元。在国务院和四川省都已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下,该局串通银行签订假协议,将5740万元养老保险基金半年期存款改为两年期,拒不存入财政专户。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免去直接责任人王建明四川省劳动厅党组成员、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
    2023-06-09
    236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1999〕1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要求,结合各地区、有关部门报送的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及1999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经综合平衡,我们编制了《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1999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工作,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巩固两个确保为中心,以深化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据此,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今年部里的工
    2023-04-22
    30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变更《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名称和印发《北京市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有关社会培训、职介机构: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0号)的规定,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及社区开发就业岗位的需要,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决定将《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更名为《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现将《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7月10日《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非等级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展以提高劳动
    2023-06-10
    233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国
    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市分行:根据四川劳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市分行1998年度工资内外收入的审计报告》(川劳会所审〔1999〕077号),经核实,你行的主要违纪问题是:未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1998年发放的5.78万元工资性支出未按规定在工资科目中列支核算。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你行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现提出批评,请予纠正。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对上述未按规定在工资科目中列支核算的工资性支出,按计税工资的有关规定作纳税调整,并就地补缴所得税入中央金库。你行应于接到本件后15日内就地补缴所得税,并将国税局开具的收款凭证影印件汇至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联系电话:01
    2023-06-10
    8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进一步推动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对涉及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和协调,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和企业、企业家(雇主)的积极性,维护双方合法权利,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重要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而普遍采取的方式,也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劳动关系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复杂化的形势迫切需要我们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两年多来,市和大多数区县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针对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和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重大问题开展工作,在制定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处
    2023-06-10
    382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的研究,提高劳动保障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决定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从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中选聘,每届聘期2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根据委员会简章(附后)和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有关活动。第一届劳动保障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为序):───────┬────────────────────┬──────王思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厉以宁│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江小涓│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陈吉元│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2023-06-09
    303人看过
  • 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
    新劳社字[2006]8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转新劳社字[2006]8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全区内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余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应当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二、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
    2023-06-09
    195人看过
  •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宁劳社就管[2008]1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市劳动保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信贷支持。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认定后,由银行独立审贷,并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由市财政部门贴息50%。二、鼓励各类资本参与中小企业创业载体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免费或以低于当地同类场地市场租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场地、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园区(创业基地)的,三年内政府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数额按照入园中小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数核定(入园中小企业需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
    2023-04-22
    293人看过
  •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职工于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当时已经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为工伤,但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不再补办工伤认定手续,《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应继续按原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现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注明,“受×××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级、生活自理障碍为××”字样。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享受或比照因工待遇发生争议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工伤,于2004年1月1日后终止、解除
    2023-05-05
    16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部分行业招工农转非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做好1999年度本市招工农转非工作,根据市计委《关于下达北京市1999年度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控制计划的通知》(京计综字〔1999〕第451号)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1999年度招工农转非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9年度继续在煤矿、建筑、纺织、农牧等行业的一线艰苦岗位、脏累差工种、技术工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办理择优招工农转非。二、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局下达的招工农转非指标,结合本部门经济发展规划和劳动就业体制改革的总体情况,指导、监督本行业内各单位招工农转非工作的办理情况。并于2000年8月底以前办理完有关手续。三、下达的招工农转非计划指标应在下达计划的年度内办理,不得结转到下一年度。四、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招工农转非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坚持“平等、公开、择优”的原则,认真制定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严格组织管理,
    2023-06-09
    22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就业准入职业中取消餐厅服务员等3个职业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职业介绍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7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营造首都良好的投资环境,现将落实《决定》关于就业准入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执行《决定》中关于从就业准入职业中取消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保育员职业的决定。各部门在推行就业准入,执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6号)和《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1]33号)文件时,应以《决定》为准。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培训就业、劳动监察、职业介绍等部门,应研究并及时处理餐厅服务员等3个职业取消就业准入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与就业准入工作的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应继续做好上述3个职业培训、鉴定和职业介绍工作,为企业培养、提供高技
    2023-06-09
    189人看过
  • 劳动保障部发职业病目录
    【发布单位】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4-18【生效日期】2002-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卫生部劳动保障部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职业病目录一、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
    2023-06-05
    9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换发许可证的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由于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工考委《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有效期相继届满,为保证鉴定考核工作连续性,根据《劳动法》、《工人考核条例》、《行政许可法》和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管理规定,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应办理鉴定(考核)延续手续,换发鉴定(考核)许可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换发鉴定(考核)许可证范围此次换发鉴定(考核)许可证范围是: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二、办理程序(一)各鉴定(考核)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技能鉴定所办理延续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填报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一式三份和备份磁盘),见附件2;2、工人考核委员会办理延续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申请;《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复印件);
    2023-04-22
    29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渠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方便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在本区县辖区内可选择本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进行申报缴费。二、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具体经办业务,按照《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京社保发〔1999〕1号)文件执行。三、本通知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23-06-05
    131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怎么样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17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的证书一般为等级证书,不存在年检的情况,只要通过就能永久持有,而且可以在国家官网上查询到相关信息,这个部门的证书区别于人事局和安监局所发的证书,人事局的证书是关于职称评定类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参保地点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4
      由于该办法出台日期为1994年,由原劳动部颁发,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原劳动部职能范围是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由人事部负责。因此,该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之后,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社会保险职能划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年来,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扩大的趋势。目前,多数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是
    • 怎么区别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8
      从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关系来看,前者以针对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设立,后者针对生活风险而建立,不考虑主体的差异,因此社会保险是劳动保障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全部。社会保险的关系主题是劳动者和用人者的时候,也才属于劳动保障的内容,两者是区别但是有交叉。
    •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怎么写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8
      他想参考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范本,可以看看: 一、合同期限(一)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二)试用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1、无试用期。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
    • 对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0
      1、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4、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6、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