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关系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关系有:
1.是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二罪的主体。
2.是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3.是客观方面,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多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则常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是我国的犯罪案件类型,对相关受害者的人身自由照成伤害。我国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关的审理,按照案件的类型进行判决,依法对这类犯罪人员进行判决,维护我国的社会的合法环境和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绑架罪的量刑标准
绑架罪的量刑标准是: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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