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政府采购从制定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一直到采购结果验收是一套完整的管理过程。每个环节之间都是环环相扣,紧密衔接的,只有每个环节都做好了,才能最终取得一个好的结果。然而在一些地方的采购过程中,履约验收却成为了薄弱环节。
正视验收三类问题
对采购验收的重视程度不够采购验收环节是检验整个采购成果的重要步骤,也是政府采购程序中最后的检验步骤。采购合同到底履行到什么程度,是否达到既定要求,只有在此环节才能得到验证。
然而,在采购管理过程中,许多采购单位只重视采购环节,而对履约验收环节不够重视,使采购验收成为政府采购的薄弱环节。
验收人员不专业,验收结果不够准确例如,对于一些大型设备的验收,验收小组往往缺乏必要的相关知识,这造成了验收人员在验收时往往仅对产品外观、规格型号、产品合格证等进行验收,而对最重要的产品质量却忽略不计,影响了验收结果的准确性。
而政府采购环节中的验收方案往往过于简单,欠缺科学性,也严重影响了验收工作的开展,不能完全满足验收的需要。
采购验收环节缺失有的采购项目根本没有验收环节,或者有验收要求而并未实施,这主要体现在服务类项目的采购中。例如对车辆保险进行采购时,一般在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执行环节都能够按规定进行,却往往忽视了验收环节。
由于车辆保险是一项或有可能的服务,即只有发生事故或索赔事项时才会产生相应的服务。服务质量到底怎样只有这时才能体现出来。车辆不出险时保险公司则不需要提供任何服务。它不像货物那样可以约定交付时间,组织验收。所以,造成了有些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采购缺少了采购验收环节。
明确验收重点邀请未中标人监督
提高验收环节地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法定的不可缺少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加大对《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法定地位,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的必备程序。要出台具体规定,明确验收相关人员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成立专业验收小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小组的构成一般涉及到如下人员: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供应商代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代表,另外如有必要还可以邀请纪检部门代表参加验收。应当根据不同验收标的成立不同的验收小组。也就是对技术验收环节所需要的技术人员的选择要符合验收工作要求。例如对网络工程的验收,就要在验收小组中配备必要的网络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并且其数量还要达到验收小组人数的一定比例。
坚持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对单位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要有程序制约,并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公示、群众监督制度,公布验收结果。采购人不仅要在组织验收时派出职工代表参加,而且要从项目设计、信息发布、招标程序以及实施过程中,让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有权参与监督、行使发言权。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采购管理机构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财政部门一经发现要拒付相关货款,并将供应商履约情况列入考核。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完善未中标供应商监督机制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一方面可以验证政府采购的公正严谨,另一方面也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的有效手段。因为供应商具体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活动,对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程序、配置的细微差别有着更为详细的了解,特别是利用供应商的专业知识、通晓行业的特点,更能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这也是对验收环节更好的监督。如果验收达到预期效果,能让供应商对招标的公正性心悦诚服,同时,对参与今后投标又有很大的引导作用。
明确验收的重点内容一是检查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看其是否符合既定约定(包括合同中的交货时间、货物数量、交货方式等)。二是验收所采购产品(尤其是大型设备、精密仪器)的质量,即检查其技术指标、规格型号是否符合采购要求以及供应商的承诺。三是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验收要符合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要由专业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且检查是否有违规转包的情况发生。
加强验收的纪律约束由于验收是政府采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而且是对整个采购行为最后把关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上发生差错,必然会给整个采购行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而且,验收环节也是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一个环节。所以,必须建立起严格的纪律约束,规范验收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每名验收人员都要在最后的验收文件上签字,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对于验收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根据其错误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辅之以严明的纪律和公正的赏罚,形成依法办事的机制,坚决清除政府采购中权利寻租产生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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