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否会影响合同有效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07 05:25:15 472 人看过

一、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否会影响合同有效性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在选择之债中,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之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但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只有一个时,则选择之债便存在于该唯一的给付之上。

二、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时,选择权不能自然转移给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三、选择之债可以变为简单之债吗

选择之债是可以变为简单之债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前,可以依法作出选择,选择之后债务就变成简单的债务,债务人只需要履行被选择的简单的、单一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权的行使方式】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n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n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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