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具体管理职能由各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承担。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承办具体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户口协勤人员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人口信息录入、户口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包括具体承办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浙江对于立户、分户规定有哪些?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
一般住家户以家庭为单位立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第九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家庭户户主负责保管本户的居民户口簿,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
(一)房屋权属证明;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入住户可以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申报立户登记。
第十二条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四)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
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216人看过
-
浙江省出台公司股权登记新规定
232人看过
-
浙江省内迁入宁波户口需要在原户口地办理迁出户口登记吗
62人看过
-
浙江省结婚登记办理
141人看过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中的户包括什么
195人看过
-
浙江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112人看过
-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27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
-
浙江户口可以在浙江办理离婚登记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4只要男女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即可在浙江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
-
浙江省户口登记以户口为单位是否准予立户台湾在线咨询 2022-01-30我认为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 一般住家户以家庭为单位立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第十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 (一)房屋权属证明; (二)公有房屋租赁
-
户口迁移到浙江怎么办理离婚登记?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4当事人想迁移户籍,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当事人或者户主凭准迁证和以上证件材料,回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取得当事人户籍资料之后,当事人或户主再回到落户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公民迁
-
浙江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具体有什么?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6(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1.新生儿(包括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儿,下同)出生在助产机构内的(包括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理的),其监护人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新生儿出生在助产机构外的,其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或者声明等材料,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