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会召开方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1 18:54:02 269 人看过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会召开方式有哪些

股东会会议共有两种:

一是定期会议;

二是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召开的会议。

临时会议是一种不定期的会议,指在正常召开会议的时间之外由于法定情形的出现而召开的会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对定期股东会会议做出具体规定。

临时股东会会议是一种由于法定人员的提议而召开的会议。

提议的程序有三种:

第一种是代表1/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

第二种是1/3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

第三种是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

临时会议应在确有必要时召开。

法定人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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