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探视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3 0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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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变更的情形是主要有:
1、抚养权发生变更会导致探视权变更,其变更可能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也可能依据法院判决决定的;
2、中止探视权,当事人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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