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2、行为人有违反国家或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不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等。
3、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事故。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是指在工程建筑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者工程质量下降,导致建筑工程坍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所谓后果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致多人死亡、重伤的;(2)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的,如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企图逃避罪责的等;(4)行为人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经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拒不采纳正确意见和补救措施,一意孤行,终于酿成重大安全事劫,还要综合考察犯罪事实、情节和具体的危害程序,以在择定的量刑档次内选择确定轻重不同的刑罚。
宜追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因为他们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产生犯罪过失的心理。在此种情况下,只能以本罪追究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对工程质量标准负责的领导人员要求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后者的责任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如果该领导人员提出该要求的同时没有其他威逼强迫的言辞时,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听从安排,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两者均应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后者明知对方要求自己实施的是违章行为,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那么在这时,他并没有受到明显的或过多的外在压力,其意志是相对自由的,他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是否要实施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因此他对自己违章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就具有过失心理,应当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只是在处罚上应比对方轻一些。其二,如果该领导人员在提出该要求的同时由于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拒绝执行而强迫其执行的,仅对该领导人员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追究后者的刑事责任。
第三,在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未经允许而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对该种人员应否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判刑在此情况下,对于工程质量标准负责的领导人员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要追究的话,以何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应具体分析:其一,如果该领导人员已经知道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不加制止,应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其二,如果领导人员对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话,是完全可以知道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只是由于疏于监督而不知其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也应以工程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如果该领导人员即使进行了监督,也不可能发现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一般属于意外事件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该领导人员仍然可能承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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