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开标准
公开与否,是区别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以及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根据。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往往靠文献检索。查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查阅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时间标准
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谁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就有一个时间标准问题,这是认定发明或者实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第二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
一种是发明日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未被公开(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1]
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地区标准
主要指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采用的地区标准,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本国地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三种。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用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
对于专利的新颖性的特点:
1.时间性
新颖性总是与一定的El期相联系。新颖性的专利技术一公开就成了现有技术。随着时间的流逝,今天的新颖性的专利技术就成了明天的现有技术,因为社会在前进,知识在发展,技术的创新永无止境。大多数国家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日本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时刻)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2.地域性
新颖性又总是和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是因为评价专利技术是否公开总是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进行的。与根据现有技术公开的方式可以分为世界范围内公开和国内范围内公开相对应,新颖性标准也分为世界范围内和国内范围内,体现了地域的特点。如,本国新颖性的标准一项技术只要是本国的现有技术中没有的,就认为是新的。
3.直接不同性
专利与现有技术不同必须是不同,才有可能授予专利权。因为专利与现有技术相同,专利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没有丰富已有的知识体系,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在中国专利新颖性判断实践中,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的是否相同的判断是采用整体相同原则(即考虑“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四个方面,将这四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来判定两者技术方案同样)、全面覆盖原则(即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否覆盖了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所要保护技术方案)和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判断。
专利与现有技术的直接不同的判断是在专利新颖性判断中完成,还是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完成,是可以进行讨论的。在中国专利的实践中,按照《审查指南》中提出的新颖性判断的审查基准,在新颖性判断过程中,要进行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的判断。但是,惯用手段直接置换也说明了发明的显而易见性,因此也属于创造性判断的范畴。
新颖性判断中的惯用手段直接置换是指如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某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惟一区别仅在于它用一种公知的、功能相同的技术手段对现有技术方案中某个技术特征进行了替换,例如用螺栓代替铆钉,用液压马达代替电动马达等,则认为两者技术方案同样。
在实践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1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认为皮带传动与链条传动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在机械领域里是两个可互相替代、且替代后各自可能产生的利弊众所周知的传动方式”,强调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具有公知的特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履带板和链板在从事果汁压榨机构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看来,在该二方案中的作用和结构相同,因此实质上相同,所以不具备新颖性”。也就是说上述两个技换要从作用和结构是否实质相同的角度来判断。
因此,当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实质不同,或差异较大时,当然是由专利创造性标准来判断。当专利与现有技术直接不同,或差异较小时,是由新颖性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判断。直接不同和实质不同之间的准确界限是法律无法明确确定的,只能由审查员自由裁量。这种自由裁量对于专利申请的最后结果是相同的。因为,在审查中,对于直接不同,审查员可以以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从而以不具备新颖性拒绝该专利申请,或者不被视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但仍然不具备创造性而拒绝专利申请。
之所以要在新颖性判断中引入惯用手段直接置换,而不将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归人专利创造性的判断的范畴,有学者认为:是因为在考虑抵触申请时,有可能会出现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申请文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申请日提交的申请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除了技术解决手段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属于明显的等同技术外,其目的和达到的效果完全相同,而且如果对该申请日所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又不存在可使其丧失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的情况。因此,为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授予两个专利权,从而在《审查指南》有关新颖性判断基准中引入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规定。
4.技术性
在《国际专利分类法》中对专利申请的主题的分类是按技术的功能或应用来分类的。专利必须是技术上的新颖性而不是理论上的新颖性。在通常情况下,发明申请人没有义务去解释其发明的应用理论,他只要讲明发明怎么应用即讲明别人怎样才能再现他的发明,保证发明能丰富实用技术体系就可以了。
5.公示性
公示性要求新颖性的内容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地宣示,即在权利要求书中用法律性的文字明确地来描述。如专利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为实现本发明的目的而必须采用的必要技术特征,由这些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的其他技术方案有实质性区别或区别,该区别就包含了新颖性。如某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公开,但在权利要求中却没有声明,那么该技术特征就被认为是有意放弃的并贡献给了公众,从而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同时,这种公示性为专利技术的竞争提供可靠的法律保护,并成为维护专利权的有利武器。也使专利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
6.客观性
新颖性是一个客观标准,与申请人的看法无关。申请人是否知道现有技术的存在是无关紧要的。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发明是新的,但如果事实上不是新的,那么是不能取得专利权的。同时,专利新颖性的客观性还体现在专利申请公示的技术不仅包括专利文件中文字(附图)明确记载的内容,也包括所属技术人员毫无歧义地推导出的技术内容。本领域中众所周知可以互换的部件,即技术上等同的内容,也应包括在公开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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