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的赔偿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0 21:51:41 351 人看过

非法用工是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务工者与用工单位所建立的非法劳动关系。违反规定的,都要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用工单位伤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未办理营业执照,员工工伤谁赔偿?

其一,非法用工单位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人单位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持续有效为取得该主体资格的条件。非法用工单位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期满仍继续经营三种形式,前一种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后两种为丧失该主体资格。

其二,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属于拟制劳动关系,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劳动法责任为了打击非法用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将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拟制为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参照一般劳动关系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用工责任。

其三,劳动者发生工伤的,非法用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法用工单位包括哪些类型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应依法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单位;

2、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

3、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或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用工单位若不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即未依法成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为非法用工单位。从这一判断可以得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也未取得授权委托的分支机构,以及超范围经营的用工单位都应视为非法用工单位。

三、劳动派遣合同中可要求赔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上述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因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或者是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用工关系的;

(7)因被派遣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或者是被派遣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用工关系的;

(8)因被派遣劳动者乘人之危,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或者是被派遣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用工关系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1)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上(1)-(9)种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上(10)-(11)种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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