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购买了张健身年卡,却发现健身中心已人去楼空,遂将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交纳的899元年卡费用。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张女士称,2008年5月30日,张女士在海淀区上地环岛东上地家园某处办理了某健身会所旗舰店的入会手续,同时支付899元购买了一张健身年卡,工作人员出具了盖有某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据并承诺健身中心将于7月开张,健身中心营业后张女士作为会员能享受到优质、完善的健身服务。
3个月后,健身中心未履行开业承诺,张女士自觉上当要求与公司负责人签订书面退卡协议,被公司负责人拒绝。直至2008年10月下旬,该健身中心不仅未开业,售卡处的工作人员也全无踪影。张女士经调查发现该健身中心在卖卡当日并未注册成立,7月8日才经工商登记为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张女士认为,健身中心既然没有开业就应该向其退还所交纳的年卡费用。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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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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