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可以主张那些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2 08:23:03 180 人看过

一、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可以主张那些权利

关于被执行主体所享有的主要权益方面,具体可分为如下几项:

第一,有权申请执行工作人员进行回避,并指定代理人代替其处理有关执行事宜;

其次,仍享有与申请执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

再次,如意识到执行行为存在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之情况,应有权向上一级执行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此外,对于因异议而产生的人民法院裁决结果有异议者,也享有在接到裁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复议申请的权利,且在此期间,执行活动并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最后,若对人民法院就案外人异议做出的裁决结果存在不满,因其涉及到原判决及裁定的效力问题,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反之若是与原判决、裁定无直接关联,亦可自裁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被执行人在商场的押金会冻结吗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法院是否有权冻结保证金帐户的问题,其决定因素主要在于该保证金帐户的特性。具体而言,当该帐户属于非特定化类型时,法院可依法进行冻结;

然而,若该帐户具有特定化性质,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将无法对此类帐户实施冻结措施。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保证金亦可被视为一种质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被执行主体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包括:有权要求工作人员回避并指定代理人代为处理执行事务;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达成执行和解的途径;具有向上级执行机构提交书面反对意见的权力,针对违规执行行为;对于异议裁决结果不满意者,有权利在十日之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申请,在此期间,执行活动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如果对案外人异议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以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倘若与原判决、裁定之间没有直接关联性,也可以在裁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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