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数量对清算的影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1 16:40:14 195 人看过

该段内容讲述公司解散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所有者可以决定解散并清算公司。公司出现法定情形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所有者可以决定解散并清算公司。公司出现法定情形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公 司 解 散 】 法 定 情 形 下 , 多 少 股 东 可 以 请 求 解 散 公 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全体代表的十分之一以上通过解散公司决议、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主要债务达到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无法通过公司法规定的其他途径解散。

因此,按法定情形下,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解散公司会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员工产生影响,因此在解散公司前,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清算方案,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解散公司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种常见方式,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四种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全体代表的十分之一以上通过解散公司决议、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主要债务达到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因此,在解散公司前,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清算方案,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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