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后儿媳一般是不能申请宅基地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宅基地的法定条件是:
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一、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吗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首先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6、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二、农村住宅用地由哪个部门批准
农村住宅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提交申请,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符合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情况,具体如下: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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