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由建设部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颁发《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并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承包活动的外国企业,在从事承包工程活动前,必须到审查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审查,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
第四条同时在中国两个(含两个)以上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申请办理《资质证》;
在中国一个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
在中国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外国企业《资质证》后,应按季向建设部备案。
第六条外国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证》,须向审查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申请书;
(二)企业原注册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营业证书(正本或复印件);
(三)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原注册国或其他国会计事务所或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四)企业近五年承包过的有代表性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以及发包方对工期、质量、服务的评价资料;
(五)企业派驻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以及技术人员名单;
(六)企业拟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专业和地域范围;
(七)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活动办事机构的地点。
第七条外国企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自申请之日起,30天内由审查机关决定是否发给《资质证》。
第八条取得《资质证》的外国企业,必须依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方可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办理注册登记,除应提交规定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交《资质证》。
第九条已经取得《资质证》的外国企业,如需变更经营地域或专业范围,须向审查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抽查外国企业在中国承包工程的资质状况和承包情况。
第十一条《资质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审查机关重新办理申请。重新办理《资质证》除应提交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本企业近五年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包括正在施工)的名称、规模、地点以及发包方对工期、质量、服务的评价资料。有效期满,未提出重新办理申请的外国企业,其《资质证》则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审查申报表》式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
第十三条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企业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承包工程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除责令其停止承包工程活动外,并可处以承包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证》擅自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
(二)未按照《资质证》规定的地域或专业范围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
(三)《资质证》已过期仍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
第十四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中有关设计事项,按《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开采海洋或陆上石油资源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资质证》手续。
第十七条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在大陆境内承包工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143人看过
-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怎样遵守出入境管理法
299人看过
-
中国颁布两境外投资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
396人看过
-
中国企业质量管理的困境思考
336人看过
-
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
246人看过
-
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234人看过
企业资质就是企业在从事某种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企业资质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更多>
-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登记西藏在线咨询 2023-10-05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登记程序 (1)设立登记。从事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a.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b.《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c.承包工程合同; d.承包工程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e.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承包工程许可证; f.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g.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 h.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项目负责人的授权
-
中国境内企业的员工在国外出现是否适用中国的律?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18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境内企业员工在国外出现工伤,应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原文如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
-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工厂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14条件如下:外资企业股东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为外国企业,也可以外国居民.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并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外国企业提交经公证过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个人提交经公证过的护照。 2.如果设立监事会,需要三名监事成员,若不设立监事会,可设立一名监事,此人可以是外国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丈
-
-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及外国企业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该企业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