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土地使用权债权请求权主体资格行政行为【案情简介】原告:李*德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第三人:王-晓南阳市**轧钢厂于1997年5月8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批准四至为东至部队,南至居民区,西至南石路,北至居民区。17日,该厂以土地作抵押向银行借款,后引起诉讼。在执行程序中,1日,南阳市**轧钢厂与原告李*德签订协议书,约定:李*德承担归还银行贷款18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南阳市**轧钢厂将抵押给银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李*德。23日,本院下发民事裁定书,以南阳市**轧钢厂欠银行借款已支付完毕为由,解除对该土地的查封。李*德至今未办理土地过户登记。21日,被告依第三人申请,为第三人王-晓颁发了宛市规龙字()第250号南阳市居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工程地点在边庄村,工程项目名称为住宅,基底尺寸为10x9,建筑总面积为90平方米,座向为东。原告认为被告的许可行为没有具体的建设工程位置和图例,导致王-晓在已由其购买的南阳市**轧钢厂院内建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为第三人王-晓颁发的宛市规龙字()第250号南阳市居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诉称,1日,原告用巨资买下南阳市**轧钢厂,旧厂房土地面积2亩有余。第三人王-晓竟在原告的宅院内建房。29日,原告以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王-晓提供了宛市规龙字()第250号南阳市居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此原告才明白,王-晓之所以能在原告院内建房,是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从名称上看来是建设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机关,却为王-晓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法定职权范围似乎与这一行为无联系,而且没有规划给第三人王-晓的具体位置及周边相邻名称,有滥用职权之嫌,由此导致第三人王-晓持该证,无论在何处建房都“合适”。原告认为,被告将手伸进了“建设工程规划”的领域,而且没有具体的建设工程位置和图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为第三人王-晓颁发的宛市规龙字()第250号南阳市居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辩称:
1、李*德是宛城区茶庵乡的村民,与本案第三人王-晓无任何地缘联系。我局间为第三人王-晓颁发规划证,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李*德没有任何牵涉。他因此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2、李*德称出资买下南阳市**轧钢厂房地面积2亩有余是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土地转让必须合法并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的行为是无效的违法行为,当受法律追究,况且其违法交易,而我局的行为发生间,诉我侵权理由何在,应驳回起诉。
3、我局为第三人颁证的位置是依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发的,虽然土地部门发证时间滞后,但两个行政机关的工作目标是相一致的,标注核发二证的位置都在当时的轧钢厂院外,当时没有轧钢厂、李*西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现原告没有任何合法证据,提起行政诉讼毫无道理。请依法驳回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第三人述称:原告与南阳市**轧钢厂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未缴纳出让金,未办理过户,无四邻签字,原告无主体资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原告李*德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李*德虽然与南阳市**轧钢厂签订了协议书,但并未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南阳市**轧钢厂。李*德仅享有基于转让协议书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与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居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李*德在本案中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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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16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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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浙江在线咨询 2021-04-13①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②公安机关拒绝交通事故案件或不予答复的;③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行政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④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调解事故损害赔偿或者不依法调解终结的。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但必须是先接受行政处罚,后才能行政诉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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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3我认为是可以的。《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显然,公民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有明确的宪法依据,符合人民主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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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09《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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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提起反诉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3不能。从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属性讲,它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国家权力,当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争议时,行政机关完全可以凭借这种国家行政权力来强制行政相对人服从自己,由此,行政机关无须作为原告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正因为如此,作这被告的行政机关也不能反诉原告而使自己转为原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