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0:39 341 人看过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我市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特大城市的需要,落实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按照城市管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区为主”的原则,现对各区城市管理方面的职权予以进一步明确。鉴于武进区、新北区已实行城市管理属地管理的体制,除规划审批权进一步予以明确外,主要明确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职权。

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所辖区域内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

(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除户外广告、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之外的所有处罚权;

(二)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全部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部分处罚权(按常政发(2006)29号文件执行,具体执法事权待定);

(四)行使环境保护方面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摊贩的处罚权(按常政发(2002)229号文件执行);

(六)行使公安交通方面对侵占道路行为的处罚权。

市行政执法局不再行使“三路两广场”(延陵路、外环路、晋陵路、文化宫广场、火车站广场)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由各区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行使处罚权。

二、负责区属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许可。

三、负责除中心城区内环以内的18条主要道路以外其他道路(广场、新村小区)设置店招店牌、横幅、气球、气模等四类广告设施的管理和行政许可。

四、负责辖区内所有道路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的管理。

五、负责辖区内居民装修、临街店面装修建筑垃圾处置的许可。参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迁及管网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会审。

六、参与市区环卫设施迁建许可的会审。

七、参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会审。

八、负责除城市主要道路绿地、行道树,主要滨河绿带、重点公园、广场绿地、国土收储地块绿化外的树木移伐、修剪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行政许可。

九、负责由区规划分局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审核。

十、负责除大型公园和广场绿地、景观道路绿地、具有科研、生态等重要作用或特殊意义的园林绿地外的所有绿地的管理养护。

十一、负责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所有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包括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纠正和行政处罚、排污收费、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核发、限期治理、环境信访及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管理。重点污染源由市环保局根据排污程度确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十一类建设项目和跨辖市(区)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辖市(区)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外,负责审批和监督管理区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并对市环保局依法委托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和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已编制完成区域环评和规划、区内环保基础设施完善、设独立的环保行政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除上述十一类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开发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与管理,审批材料报市环保局备案。

十四、负责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建设和有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五、按照《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各区负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日常工作,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与投诉,会同市相关部门维护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负责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的委托初审,协助做好资质年检工作,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会审,决定协议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十六、负责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中环境整治项目的施工管理,公建配套设施的清理、清退、调整、回购和补建工作。负责整治后老小区的物业管理转轨和绿化管养、清扫保洁的检查考核奖惩。

十七、按照《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辖区内的危旧房改造工作。

十八、负责本区域的规划研究工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节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九、武进区、新北区内的二类项目和三类项目由所在区规划分局直接审批。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内的三类项目由所在区规划分局直接审批。建设项目的分类标准由市规划局另行制订。

二十、负责承担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中的具体事务工作,并受市建设局委托,开展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有关工作。

二十一、参与住宅小区的综合交接,监督有关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并接收相关交接资料归档备案。

二十二、负责区规划分局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且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行政许可。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好相关职权的调整实施工作,尽快修改完善相应规章,确保该项工作有据可依。市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费随事转,财随事转”原则,在下放事权的同时,保证相应经费,要转变职能,加强事权调整后的指导、监督与考核。各区要明确责任,保证职权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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