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相关规定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5]83号2005.01.01发布)
第二十三条[缓刑的适用]判处缓刑应当以依法、积极、稳妥为原则,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故意犯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具有减轻处罚一个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实施数个故意犯罪,且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
(3)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等主犯作用的;
(4)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没有挽回的;
(5)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并且逃逸后被抓获归案的;
(6)具有毒品犯罪再犯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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