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2:10:34 238 人看过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律师补充: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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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工作人员审核过材料,认为符合收养条件的,会予以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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