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的企业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二、办理材料
需加盖公章。
符合法定形式,注明与原件相符。
符合法定形式,注明与原件相符。
需有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符合法定形式,注明与原件相符。
符合法定形式,注明与原件相符。
防疫技术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证明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市惠来分厅”(hlwb.gov.cn)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
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区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申请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网上所上传的电子材料进行核验并作出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书》。申请人在收到《受理回执》后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快递至揭西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区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将纸质申请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对应核验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请材料转交县畜牧局。
3、审查
县畜牧局应在8个工作日内对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区窗口工作人员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经书面检查符合要求后,审查人员向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等特殊审查期限通知并约定时间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决定人审批。
4、审批决定
审批人员(决定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拟办意见做出审批决定。证件制作人员依据许可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相关文书并送达县政务服务中心。
5、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来县政务服务中心证件发放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在惠来县行政服务中心3楼农业局窗口提出本事项申请,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惠来县行政服务中心3楼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并作出受理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县农业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惠来县畜牧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县行政服务中心3楼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经书面检查符合要求后,审查人员向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等特殊审查期限通知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决定人审批。
4、审批决定
审批人员(决定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拟办意见做出审批决定。证件制作人员依据许可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相关文书并送达县政务服务中心。
5、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来县政务服务中心证件发放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来县惠城镇祚通南门东路21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来县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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