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12:17 104 人看过

[摘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中一项重大的突破,一度使农民的积极性大大提高,适应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确立与慢慢成熟,这一制度已显些许老态。当年的制度优势不复存在,已呈现出诸如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权力寻租、生产效益低下等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在对这些基本现象研究的基础上,从产权的角度分析了农村土地私有和集体所有的不足,提出了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权的设想。

[关键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权,土地承包,国家所有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由来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最基本的资源,人类将长期继续在土地上生存和发展。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经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有保障功能、发展功能,尤其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土地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

一是土地改革,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既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也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这次改革大大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改革是以国家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推行的,造成了贫富差距拉大,不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

二是1955年的土地集体化,变土地的农民个人私有为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取消土地报酬。农民既失去了土地所有权,也失去了经营权。这种所有制的经营方式,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生产力也遭到破坏。

三是1958年至1960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将土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变更为人民公社所有制,并由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将这种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下来。农民完全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四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显著特点是集体所有、分户经营,讲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为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6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使这一制度更加明确,它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这种土地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只是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分开了。但在当时,对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来说,的确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二。现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度的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边际效用急剧递减,已呈现出许多问题:

1.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是在1962年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上确定的。三级即组,村,乡。从法律上看界限十分清楚,但具体到实践中,却无法操作。首先,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人所有。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由于存在着上述无人所有的缺陷,使乡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1]其次,村民委员会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最后,村民小组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因为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村小组的组织基本上解除了,通常只有一个村民小组长充当类似行政村联络员的工作,况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体组织,因而它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5日 04: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农村土地金融可不可以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经对改善我国农村的面貌有居功至伟的贡献,但随着时代发展,它的弊端正变得越来越显著。在各种改革浪潮中,农村土地金融在当中到底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为何越来越明显?我国农村土地建国以来经历过绝对私有和绝对公有两个极端,刚建国几年的土改,把土地从地主手里解放出来,直接划归为农民私有,农民享有完整的对土地的财产权和处置权。但这样的政策只是作为过渡,完全的私有容易引起兼并和贫富分化,既不符合社会主义路线,也不利于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所以,农民土地私有的局面并没有持续多少年,土地公有化的改造从1953年就开始慢慢推进,直到完全“公社化”,实行集体“大生产”。绝对的土地公有的确是杜绝了贫富分化,但后来产生的问题也众所周知,“大锅饭”磨灭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我国的农村建议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在当时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走得是一条既不完全私有也不完全公有
    2024-04-21
    379人看过
  • 家庭暴力立法规制之完善
    ——个隐蔽性领域的侵权内容提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安定事关社会和谐。但封建思想的影响、公众的不当宽容、女性地位的低下、法律制度的缺失、救济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女性自我维权意识缺乏等因素使家庭暴力屡禁不止,频繁发生。家庭暴力使社会文明的前进步伐停滞,其不仅仅影响社会个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更严重的是导致整个道德体系的沦丧,极大地危害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定及妇女的身心健康,已成为全球性的一个十分突出的严重社会问题。本文从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入手,阐明了我国对家庭暴力立法规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对各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考察分析,指出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概念界定之不足,进而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特点和成因,最后提出家庭暴力立法规制完善的相关对策建议。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界定立法规制“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公众的不当宽容、女性地位的低下、法律制度的缺失、救济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女性自我维权意识缺乏等因素使家庭暴
    2023-06-14
    411人看过
  • 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的确切时间是?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实行的。1980年5月,邓小平对包产到户给予明确肯定,有力地推动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从1982年到1984年,中央连续三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给予充分肯定,并在政策上积极引导,从而使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责任制迅速在全国广泛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确认了这一制度。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哪一年开始的一、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哪一年开始的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78年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的鼓舞下,中国农民创造了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生产责任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
    2023-07-02
    125人看过
  • 试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健全与完善
    1前言随着我国安全工作的不断推广和深入,安全意识的日益提高,人们也逐步意识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尤其是我们建筑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可大大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减少伤亡事故,有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和《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后,为使建筑业立足于安全、高效、并如何科学、规范、系统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是必须研究的课题,笔者结合《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初步地分析和探讨,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法。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含义和拓展《安全生产法》中提出了国家监督,部门负责,企业自律,职工维权,中介服务。这既是对安全生产责任的高度概括,也是赋予安全生产责任制新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形成制度加以规范,同时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
    2023-04-24
    253人看过
  •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时间是多久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组)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它是我国现阶段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农业生产中农户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承包经营集体的土地和其他大型生产资料(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分到农户经营),按照合同规定自主地进行生产和经营。二、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第三条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仍然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键是,通过承包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
    2022-02-12
    242人看过
  • 家庭联保责任书范本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深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积极倡导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理念有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确保您的家人在生产工作中身体不受伤害,实现企业“无工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机械事故、无火灾事故、无厂内外交通事故”的目标和您的家庭幸福美满的愿望,特制定本协议。一、甲方责任与义务第一条甲方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要始终把确保职工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安全生产实施“严、细、实”管理,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安全与职工家庭幸福美满的关系,做到安全与生产两项任务同时下、两项工作同时抓、两个成果一起要。第二条甲方有责任和义务教育、培训每位职工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岗位设备性能和用途,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法及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理突发事故能力,落实好“安全五确认
    2023-05-09
    414人看过
  • 完善国家对受虐儿童的监护责任
    乌鲁木齐市11岁的童童(化名)被父亲褚某关在家里3年之久,不能见人,无法上学。他的遭遇已经引起新疆有关方面重视,但救助工作却陷入僵局。据称,童童1岁多那年,母亲因患忧郁症自杀身亡。据家里人说,母亲的死使童童的父亲褚某深受打击。在失去工作后,褚某开始封闭自己,还把刚上小学二年级的儿子童童强行从学校拽了出来,从此过起了与世隔绝的生活。褚某不让任何人到他们家,包括自己的母亲和继父,也不允许童童和任何人说话。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三年来,校方、居委会以及童童亲属的相关解救工作均告失败。面对“解救者”,童童父亲的理由是“我自己教”或并不需要帮助。时至今日,“童童事件”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前不久,由自治区妇联、团委和街道办、居委会等组成的调查组又去褚某家做工作,结果还是吃了“闭门羹”。从这件事情上不难发现,如何有效“解救孩子”,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道难题。在这里,我们需要有效“解救”的孩子,实际上又并不只
    2023-06-11
    439人看过
  • 家庭联产承包制和科技是粮食安全生产2大法宝
    农业部部长孙政才今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中国农业60年发展成就时表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农业农村发展实现了六个历史性跨越。在回答记者关于中国粮食安全问题时,孙政才说,中国粮食安全问题的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始终要把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作为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在粮食安全的发展上,必须坚持立足国内基本自给,通过进出口适当调控。通过两点确保我们的粮食安全问题,一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机制,二是依靠科技。孙政才说,中国粮食安全问题的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始终要把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供给作为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农业部的首要职责。粮食生产关系到国计民生,所以作为13亿人口的大国,在粮食安全的发展上,必须坚持立足国内基本自给,通过进出口适当调控。这是立足我们国情的发展,也是对世界负责的态度。孙政才说,新中国成立初期,当
    2023-06-07
    143人看过
  • 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信用意识欠缺的情况下,此制度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的深化,我国现行的财产保全制度暴露出一定的缺陷,亟需对其进行完善。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当事人主义与财产保全制度诉讼法的当前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从根本上而言,就是将我国以职权主义为主的民事诉讼模式转变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和基础是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当事人主义主要体现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者法官不应依职权启动和推
    2023-06-08
    260人看过
  • 完善公司清算法律责任制度的思考
    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陶志超内容摘要:公司清算法律责任制度是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清算责任的规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大量的公司在终止后没有进入清算程序,并且侵犯股东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笔者从构建完善的公司清算法律责任制度角度出发,分析了清算法律责任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主题词: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制度公司清算法律责任制度清算主体法律责任公司清算是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后,由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公司清算的法律意义在于,通过清算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是公司解散后的必经程序。公司法人必须经合法清算并注销登记,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终止。清算制度应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而清算法律责任又是公司清算制度不可缺
    2023-05-03
    476人看过
  •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当前,中国即将加入WTO,证券业也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和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与更为重要的意义。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
    2023-04-24
    319人看过
  • 完善烈士家庭补助政策
    1、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2、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
    2023-07-16
    466人看过
  • 论政府环境责任的完善
    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是环境立法存在的根本问题。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根本之举是落实环境民主,重点是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完善政府环境责任需要环境理念的改变,从管理走向治理,实现环境善治;完善政府环境责任还需要改革现行的环境立法体制,由行政主导变为立法主导。【英文摘要】Amongthevariosproblemsintheenvironmentallegislation,thefndamentalproblemisthefaltinessofthegovernment’senvironmentalaccontability.Toperfectgovernment’senvironmentalaccontability,weshallcarryotenvironmentaldemocracyfeatredaspblicparticipationinenvironmentallegislation,tot
    2023-04-21
    336人看过
  •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生产经营制度,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或其他项目,取得经营自主权。农户家庭在缴税和集体统筹后,剩余收益归其所有。这一制度被称为“包干到户”或“大包干”。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农村生产经营制度,其核心内容是以一个家庭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土地或其他生产项目,取得经营的自主权。在这种制度下,农户家庭在完成国家的税收以及集体的统筹、提留后,余下的全部归农户家庭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常被人称为“包干到户”或者“大包干”。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法律规范和实施效果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法律规范和实施效果是指针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所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则和政策,并评估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一种农村土地经营组织形式,通过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给家庭农户,鼓励他们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法律规范的制定旨在明确家庭承包经营的权益、责任和义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024-01-05
    348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有部分产权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1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只有经营权。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依然归集体所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
    • 家庭农场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什么区别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土地改革是把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私有制,家庭联产承包是在社会主义前提下,生产资料公有制前提下的体制改革,从所有制关系上两者有本质区别..。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单独经营能批下来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09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只有经营权,还有使用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经营者有什么影响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1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只有经营权。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依然归集体所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处时代背景及其影响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5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在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即后来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解放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开创了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黄金时代,充分体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