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的定义及特点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其覆盖范围除公务员外包括所有城镇从业人员;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公务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公务员参加失业保险不违反失业保险制度立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章对公务员参加失业保险没有明确规定。而笔者认为,公务员是一种职业。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它是社会分工众多职业的重要一种。它与医生、教师、工人只是职业不同,二者并没有实质差别。公务员现在虽然没有与政府行政机关签订聘用合同,但事实存在着与政府机关建立了劳动关系,也是属于依靠工资收入的城镇劳动者。因此,在不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把公务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并非不可。
从其公平性看,失业救济的范围越大,其公平的程度越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构筑了社会大厦的三大支柱,而三大支柱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无法体现出失业保险的普遍性、公平性。社会保险是社会公益性的具体化,应大家受益、人人尽责。目前,我国公务员行业是一支庞大的队伍,又是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而公务员职业稳定、工资收入正常,其成为失业人员比例小,同时付出失业保险金也较少。把公务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既维护其社会保障合法权益,又能扩面筹集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工程作出贡献。因此,公务员参加失业保险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构筑和稳定并无弊处,也是完全符合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
从其互济性看,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但它与其他险种支付方式不同,如:社会养老保险,只要有参加养老保险并符合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待遇;而失业保险光有参加还不够,还必须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待遇。如果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尚未失业,对用工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纳者付出任何代价。因为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最终目的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所以它要以调节劳动力市场,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为目标。对失业人员进行转业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多项免费服务,使失业人员尽快地实现再就业。从这个意义上说,参加失业保险也是对再就业工程的有力支持。公务员作为政府的官员搞好再就业工程是他们工作职责之一。因此公务员参加失业保险也是贯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的一种积极的具体举措。
公务员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劳动法》立法目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劳动法》的主要立法目的。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则是劳动立法的第一要务。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精减机构、裁减速冗员。公务员实行竞聘上岗、优胜劣汰、辞退分流。在实际工作中,公务员由于工作需要或裁员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与用工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常常会遇到在行政机关工作时未参加失业保险,而无法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享受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同等待遇。如:王某,1981年3月参军;1988年12月转业到地方一直在行政机关工作;1999年1月调到三明供水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10月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连续计算工龄23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1999年1月1日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1992年6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按该《办法》规定王某累计缴费时间4年10个月,按满一年,领取2个月,应领取月数8个月。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加上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本人领取失业金的6%,合计每月领取失业金额259.70元;总计领取失业金额2077.60元;如果王某一直在国有企业工作,则可视同累计缴费时间23年,应领取月数24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80%的标准发放,加上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本人领取失业金的6%,合计每月领取失业金额296.80元,总计领取失业金额7123.20元。前后两者领取失业金数额相差甚元,造成这种损失,据笔者现在所知,又无其他补救办法之规定。因此,尽快制定维护公务员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是立法部门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因此,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公务员参加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改革发展的必然,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性的,如果不改革,不利于权益受害人得到法律公平、有效救助,不利于切实维护公务员社会保障合法权益,不利社会稳定。因此,把公务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不但在理论上说得通,而且在实际上也是可行的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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