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九条对被判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主刑的数罪并罚作出了规定,但是对分别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问题却没有作规定,如被宣告拘役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而新罪又必须判处有期徒刑,就不得不面对拘役和有期徒刑如何实现数罪并罚的问题了。
目前在司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解决该问题的学说:第一种是分罪执行说,主张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告人采取由重到轻分别执行的方法;第二种是吸收说,主张对不同种类的主刑的并罚,应采用重刑吸收轻刑的吸收原则处理,即只执行数刑中最重的刑罚,较轻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第三种是折算说,主张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管制两日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
不可否认,上述三种学说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是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缺陷,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要想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公正的目标,就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决定采用上述三种方法中的某一种进行并罚,不适宜搞一刀切,针对具体的不同情况下的数罪适用不同的并罚原则,能够适应各种情况的需要,防止数罪并罚时片面地追求某个适用方法,也可以防止单纯采用某个数罪并罚原则时出现不合理局面。
目前,数罪并罚这项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一些亟待完善、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上述原则,灵活运用,力求实现刑罚的公平公正性;另一方面,我们也呼吁:尽快补充完善刑事立法上有关数罪并罚制度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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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审判部门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一人所犯数罪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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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和发现漏罪并罚应当如何处理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6数罪并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在缓刑考验期限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同种罪也可以并罚。这里所指的新发现的其他罪明显包括同种罪名的罪行,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刑法第七十七条也规定,数罪并罚,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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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三种方法如何有效实施北京在线咨询 2023-07-07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1、吸收原则:对于数罪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另外,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也是吸收原则的体现。 2、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3、并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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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实质性质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3数罪并罚的性质特征: 中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这一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的特征: 数罪特征 即一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因此,正确适用数罪并罚,首先应当注意正确区别一罪与数罪。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只有对实施了数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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