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案件有新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0:15:40 401 人看过

在当前金融危机蔓延,各种问题浮出水面,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想在这百年不遇的金触危机中有所作为,为广大的中小企业保驾护航,务必审理好这些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案件。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集中全院干警的司法智慧,采取下列措施,快捷高效地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案件。

一、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动,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政策,从源头上控制纠纷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采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其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违规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由此来看,法院并不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唯一渠道,而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程序。因此,广南县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动,针对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诸多承包、转让等突出问题,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集中整顿,严格规范,全面取缔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非法采矿、非法承包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限期停产整顿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根本上减少了纠纷的发生。

二、在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案件中,发现属于触犯刑律、行政法规的,立即提出司法建议

广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案件中,发现触犯刑律的,立即采取措施,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发现触犯行政处罚性条款的,通过司法建议或案件移送的方式由行政机关主管;属合同的效力确认及民事权益争议的的处理,由法院直接受理。这样做既有利于国家矿产资源的保护,又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合同触犯了行政处罚性条款,对行为人进行责令赔偿、没收、罚款、吊销相关证件等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合同效力确认问题、民事权益争议问题,则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使不同性质的案件均得到应有的处理。

三、建立司法独立保障机制,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审判独立的目的,在于客观、公正、准确地运用法律依法审理案件,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据此,建立了一整套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从法官方面来讲,要求法官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这样既能达到公正审判,又能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真正做到说情不允,请吃不到,送礼不要,坚持独立审判,秉公办案,从而树立好司法权威和国家形象,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四、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从人民法院的职能上看,法院调解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优越性较多,既能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社会和谐;又能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达到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目的。该院在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案件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积极疏导矛盾,努力化解纠纷,力争做到当事人和群众都满意,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对久调不成的,做到当判则判,并在判决的说理部分下功夫,使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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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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