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7:06:26 289 人看过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终止,仅限于审判阶段,表现为终止审理。在审判阶段,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5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刑×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现已死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年××月××日死亡。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根据已有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为:“本案终止审理,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二、根据已有材料尚难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为:“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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