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逃债的主要表现形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24:03 363 人看过

1、企业破产和逃债的主要表现在我国目前的企业破产过程中,存在着一种扭曲的现象:一些企业假破产、真逃债,以破产为手段,千方百计违约、逃债,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危害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主要表现为:1.破产企业在评估破产财产时故意隐瞒财产,缩小破产财产的范围,低估破产财产的价值,压低赔偿比例,有的企业只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估价,忽视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在没有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对无形资产不进行评估和估价,有的企业甚至不按实际价值评估破产财产,故意降低破产财产的价值,使负债率超过实际负债率,形成无资产还债的局面,有意转让财产、新设公司或指定小会计单位、搞空壳破产的,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默许和纵容下,有的企业通过重组收回资产,使原单位名存实亡,债务中止。破产清算结束,清偿剩余债务后,以原企业有效资产为基础重新开业。甚至有一种奇怪的现象,企业在悄然酝酿破产的同时,却忙于投资新工厂

(3)破产企业违规经营,随意提高职工安置费等优先补偿费用,使企业目前无财产可破

,企业破产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方式:破产企业被其他企业收购或者收受的,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的职工人数和资产,从破产财产中提取一定比例或者一定数额的职工安置费,费用将以资产的形式分配给买方或接受方企业。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存在着惊人的清算成本。一方面,一些企业破产,另一方面,他们利用清算中获得的高优先权补偿金(包括职工安置费)进行重组,合资创办新企业,以摆脱一些部门的巨额债务,从地方和部门利益的角度,帮助企业出谋划策,让企业起死回生。一些地方政府在清理破产企业债务时,出于政府的社会公益目标和心理,迫使银行等债权人放弃债权,政府往往利用行政权力,要求一些资金实力雄厚、效益较好的企业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债权让渡给破产企业,使破产企业的最终清偿和债务偿还过程顺利进行,由于破产财产的缺乏,可能导致在债务偿还和职工安置方面出现一些矛盾。有的甚至与法院串通,认定按揭等担保物权无效,或者虽有效,但不优先受偿。在破产企业债权的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较小,担保权益容易分割,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其他未设定担保权的普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额很小,而大多数破产企业都属于长期负债经营,比如向银行申请贷款,然后将企业的全部资产作为银行的抵押物,在这种情况下,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首先要满足银行的债权,但很难得到其他债权人的认可。因此,政府出面做这项工作,要求担保权益持有人放弃担保权益,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剥夺取得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情形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在担保权益案件中的优先请求权,牺牲了担保权益持有人在当地政府和法院的照顾下依法应当首先取得的利益均衡、平等的法定份额,有的企业背着债权人偷偷破产,有的企业以惊人的低价转让给当地企业。破产已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确保“一方安全”、让企业摆脱“包袱”、轻装上阵的最佳选择,企业“破产逃债”现象的对策1.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的作用,要努力减少行政力量对企业的干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破产工作的影响,企业破产是市场行为,不是政府行为。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要依法办事,营造与破产制度实施相适应的法律环境,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外国与地方的关系,从大局着眼发展稳定,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履行职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假破产、真逃债”的发生。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介入和加强对清算组工作、评估机构活动和资产变现方式的监督

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宗旨特别强调企业改革,对实现债务人的公平还款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从司法实践看,该法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已不能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破产法应明确规定,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因迟延申请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法定代表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鉴于债务人提前“破产逃债”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破产案件的复杂性,破产法应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依法起诉恶意逃债的债务人,建议在中央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按照国际惯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管理人成为破产企业的清算人,负责企业财产的清算、评估、出售和分配。适当增加债权人会议权,强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担保权益的实现。要增加和完善有关破产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大对破产犯罪的打击力度。政府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还应加强对国有破产企业的监管,依法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理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为了有效解决破产财产变现的现状,既减轻债权人的负担,又盘活破产企业的资产,避免资源浪费,发展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使其在评估、管理、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拍卖、清算等企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相关成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缓解企业破产压力,缓冲社会矛盾,解除企业破产后顾之忧,从而规范企业破产,实现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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