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申请书
申请人:代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4日,住XX市X县XX街道路。
委托代理人:XXX
求:请贵院将本案报请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理由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3月,申请人经人介绍,到纳雍县进行投资娱乐业。
2009年3月18日,申请人与纳雍县**酒店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系私营家族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其2楼开设娱乐会所。该合同由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某之长子、贵院纪检组长高某所拟。当时原告还信誓旦旦说,我们是法官家属,是依理依法的,不会乱来的,你放心经营嘛。基于对陈某儿子分别是法院领导、组织部领导的信任,申请人签下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装修、营业。
由于申请人营业有方,开业后生意很好,导致原告眼红,便想方设法要把申请人挤兑走。从2009年9月开始,原告便多次以停电等方式影响申请人的经营,而且申请人前往交付水电费,原告也推诿拒收,意欲造成申请人违约的假象,好“名正言顺”地将申请人赶走。身处异乡的申请人为了经营,只好委曲求全,并查询到原告的账号,向其账号里打入20000.00元(因电表在原告控制室内,申请人看不到实际用电量,只有初略估计一下),以表示履约的诚意。但原告一意孤行,于2010年3月15日以一些并不存在的理由向贵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二、申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审理的理由
1.如前所述,原告法定代表人之长子高某系贵院纪检组长,
按照现行干部管理体制,属于贵院的领导。在一方当事人是法院领导近亲属而且该领导又参与了合同签署的情况下,贵院能否公正审理?要知道承办法官是在他的领导下工作啊!
2.原告法定代表人之次子高*阳系纳雍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而我国现有的基层法院法官的升迁是由组织部负责的,也就是说,包括本案承办人在内的贵院法官今后的升迁、考核要经过原告法定代表人之次子之手。因此,这样的关系,难免对承办法官造成影响。
3.国内其他法院以有类似“法院回避”的先例。如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就规定,当事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工作人员;本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近姻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本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本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经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基于此,申请人认为,贵院虽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前述特殊原因,不便于、不适宜审理本案,如指定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由于承办法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能够确保司法公正。
为此,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将本案报请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此致
贵州省XX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民事诉讼管辖的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2、《民诉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子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实践中对于管辖有异议后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协商后,中级法院指定该市某基层法院管辖,并通知与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
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人民法院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行政法上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实际上也是赋予行政机关在处罚管辖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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