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关于检察机关审理案件的方式和方法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3 21:51:04 313 人看过

检察机关应当慎重地、全面地审查抗诉、上诉案件,充分行使检察权,这也是同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相对应的,同样是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在第二审程序中对拟开庭审判案件的方式、方法就值得认真研究了。《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只规定了法院的审理方式,对检察机关没有详细规定;《检察院规则》除了阅卷和提审被告人外,没有规定更多。单纯看以上规范,似乎检察机关除阅卷和准备出庭材料外没有什么可做了。由此看来,前述我们对于某盗窃一案的调查也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对此,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程序案件,除第二审程序已有规定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这是对第二审程序规定不周延时的一种补充措施。从刑事诉讼法对两审的程序设计看,第一审程序是基础,适用最多,有通用各级程序的功能,规定得比较详细;第二审程序主要照顾其特殊性,与第一审的共性方面予以省略,规定得比较简单。第二审程序的特殊规范并没有否定第一审程序所赋予的检察机关的一般职能。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可以适用第一审程序(事实上也无法避免),那么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效力就必然及于控辩双方,因为审判程序的每一步骤最终都会对处理实体产生作用,都会影响控辩双方的诉讼活动。因此,检察机关在第二审程序中的调查取证等活动,并不违背立法本意。但是,为明确职责范围,我们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对检察机关第二审程序中的权力予以规定,可以比较原则,如规定可参照第一审程序,但一定要全面。这样,通过阅卷、补充侦查、准备出庭材料,基本上能够搞清案情、熟悉案件,有助于二审检察机关正确处理案件。为使上述工作顺利进行,案件卷宗应由二审法院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此时,案件在分工管辖上由检察机关审理,也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行使补充侦查、提审被告人的权力(在实行“换押证”制度的地区,非案件当时审理单位是无权提审被告人的)。某地区多年的实践作法是:第二审法院受案后一律将拟开庭审理的上诉、抗诉案卷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包括一审卷宗和二审材料),以方便检察人员阅卷和了解二审时案件事实证据的变化情况。这种做法法院认可,但是《检察院规则》第361条2款却要求出庭检察人员到二审法院、且只能查阅一审法院卷宗,这就与检察工作实际需要相矛盾,因此我们建议该条款可按实际工作的做法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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