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二审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9:32:51 439 人看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渝一中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某水果市场*排*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樊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5)江行初字第2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1月13日,重庆市南岸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水果市场9排28号赵某经营的缝纫店内,查获了由赵某签收的从云南昆明寄往重庆的卷烟27件1360条,其中软玉溪1000条、2000型专供出口红塔山360条,上述卷烟外包装上张贴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记载收件人系赵某,而且赵某不能提供该批卷烟合法的证明。2005年1月18日,重庆市南岸区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至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管辖。同年3月14日,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经查明认为,赵某签收的卷烟的货主是白德兰,遂以白德兰非法储存卷烟为由,作出了没收该批卷烟的行政处罚。白德兰不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国家烟草专卖局以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为由予以撤销。同年7月2日,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对赵某非法邮寄卷烟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依法向赵某送达了听证告知书。7月22日,赵某向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听证。同月26日,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向赵某送达听证通知书,通知赵某就其非法邮寄卷烟的案件于2005年8月3日在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六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2005年8月3日,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向赵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赵某拟对其非法邮寄卷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告知赵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05年8月9日,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作出渝烟专[2005]处字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赵某邮寄卷烟1360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第二、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邮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非法邮寄的软玉溪1000条、2000型专供出口红塔山360条,按其非法邮寄卷烟的价值22.84万元的50%罚款,计人民币11.42万元;对赵某非法邮寄的卷烟,按当地批发价计算的价值22.84万元的70%收购,计人民币15.988万元。赵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本案予以立案查处,并未超越职权。其认定原告构成了非法邮寄卷烟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被告在对原告作出处罚前履行了告知、听证程序,听取了原告的意见,并向原告送达了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一直合法从事缝纫加工,上诉人受他人之托帮白德兰签收了卷烟,上诉人没有过错,不应是行政处罚对象;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有非法邮寄烟草的主观故意,上诉人的签收邮件是一个单方行为,不能认定上诉人违法邮寄烟草。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和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对真正的货主和邮寄卷烟的行为人实施应有的处罚。

被上诉人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

被上诉人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和依据有:

1、渝烟专(2005)处字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2、国烟法复决[200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案件查获情况说明;

4、重庆市南岸区烟草专卖局查封、扣押审批表及查封、扣押财物清单,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查封、扣押审批表及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5、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

6、立案报告表;

7、南岸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

8、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对邹玉隆的询问笔录;

9、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对白德兰的询问笔录;

10、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对赵某的询问笔录;

11、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12、昆明市邮政局出具的说明;

13、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

14、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5、听证笔录;

16、案件处理审批表;

1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8、现场勘验笔录;

19、照片;

20、卷烟价格说明;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上诉人赵某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有:1、赵某、白德兰的身份证及下岗证;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邹玉隆出具的《证实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以上全部证据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查,以上证据均系当事人在一审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在一审中提供的白德兰的身份证、下岗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邹玉隆出具的《证实情况》,均不能证明白德兰就是赵某签收的卷烟的实际货主,且该事实与本案无关,故不予确认。一审法院对其他证据所作分析认定正确,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上诉人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具有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之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第二、三条对个人邮寄卷烟的限量规定为每人每次限寄一件,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不准多寄。上诉人赵某于2005年1月13日收到邮寄的卷烟达27件1360条,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受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被上诉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邮件详情单载明,赵某系非法邮寄的27件卷烟的指定收件人,赵某也凭自己的身份证实际签收了该批卷烟,赵某称其系替他人代收卷烟没有证据支持,且无论赵某是否是该批货物的所有人,均不影响其违法邮寄卷烟行为的成立。被上诉人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据此认定赵某非法邮寄卷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所作处罚的种类、幅度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四)项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上诉人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在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进行了听证、告知、送达等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上诉人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对赵某作出的渝烟专[2005]处字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赵某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和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受理费3794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共计3994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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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对原告廖爱珍诉被告柳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判决,依法维持柳州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不准予原告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这是柳州市今年以来第二例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案,至此,今年的两起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案全部以该局一审胜诉结束。今年4月23日,原告廖爱珍向被告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其无固定经营场所,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条件,柳州市烟草专卖局于5月28日向原告廖爱珍下达了《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书》,对原告的申请不准予许可。原告廖爱珍不服,向广西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9月9日,广西区烟草专卖局作出维持柳州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廖仍不服,于10月18日一纸诉状将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柳州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决定,并判令被告按有关规定给予办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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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内容是什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8年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第二章管辖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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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烟草广告禁在专卖点外张贴
    亲子综艺节目走红后,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这种现象以后可能改变。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聚焦1烟草广告禁在专卖点外张贴此前一审稿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是否在修订草案中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两种不同意见: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烟草对健康有害无益,全面禁止发布烟草广告,对于保护人民健康、预防青少年吸烟意义重大。建议明确规定,禁止发布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我国目前不宜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但可以进一步做出限制,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在一审稿基础上,二审稿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严格限制。二审稿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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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烟书怎么写?
    一、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烟书怎么写?申请书*****市烟草专卖局:本人***,现居住于*****村**组****号,目前因无业在自家房屋经营一食杂店,因过往行人较多和周边有大量固定村民,经常有消费者咨询卷烟零售业务;对卷烟需求较大,因此本人特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人保证守法经营,遵守公司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烟草专卖局各项工作的开展;望烟草专卖局相关部门给予办理为谢。申请人:***电话:*************日期:202*年*月**日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是什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各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都会在办证场所将办证要求公示出来,申请人可以根据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标准,衡量
    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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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DXXSAYC001-2002(行审A类烟草001号-2002年)审批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3、《北京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京烟局专[1998]204号)审批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63号)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书面申请(依据《北京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填写完整的《换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表》(依据同上);2、工商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依据同上);3、卫生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依据同上);4、从业者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同上);5、从业者暂住证复印件(仅限外地来京人员)(依据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外地来京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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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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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8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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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09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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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 1、罚款。 2、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 3、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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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04
      《烟草专卖法》第七章规定了违反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