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如何处理施工人诉请工程款案件
一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主体。实际施工人多为自然人,和其发生纠纷的相对方一般都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业主及发包人,两者在法律意识、举证能力、风险承担上有较大差距。法院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方面要使实际施工人的实际付出得到应有的利益回报;另一方面,也要使实际承包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降低实际施工人对自身利益的不合理期待。
二是完善建设工程案件诉前调解机制,提升承办法官调解技巧和水平。首先,诉前调解让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有了缓和的时间和机会,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的案件当事人对抗情绪一般比较激烈,在庭审中会针锋相对,不如让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冷静地权衡利弊,缓和对抗情绪,增加案件调解几率;其次,增加承办法官释明法律的机会,多数实际施工人对其诉讼请求有不正确的认识,对其诉请利益有过高的期待,法院在诉前调解中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有利于缩小双方之间的利益差距;最后,在诉前调解机制中可以尽快固定双方的争议焦点,需要进行质量鉴定或者审价的案件法院可以先行委托鉴定、审价机构,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度可以在诉前调解机制中充分把握,分清轻重缓急,而不至于在诉讼程序中因程序外因素拖延案件审理进度。
三是推进法院审价协调工作,发挥法院在提高审价效率及质量方面的作用。可以说,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工程案件,工程审价是确定工程款最重要的一步,是诉请是否获得支持及获得多少支持的依据,在这方面法院可以用审价协调会的形式推进相关审价、质量鉴定工作。法院可依据审价机构的请求,确定审价协调会召开的日期、地点、主要协调事项,向业主、施工方、审价机构及相关争议方发送参加审价协调会通知,该通知对各方具有拘束力。其次,法院在审价协调会中应审价机构的要求,确定争议各方应承担的审价配合事项、完成配合事项的期限,并向争议各方释明逾期不配合事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以书面形式记录审价协调会议内容,经各方签字确认,对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最后,法院依据审价协调会议记录所确定的期限,加强与审价机构的沟通协调,对不履行审价协调会议要求事项的相关当事人及时采取相应的督促措施,保障审价协调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四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裁决方式,及时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案件的高发期多集中在“逢年过节”时段,该特点决定了实际施工人对法院是否能够高效处理案件有着非常强的期待,实际施工人往往对法院的程序性操作不理解,单一的终局性判决显然无法满足实际施工人对诉请利益的迫切要求,因此,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法院应采取先予执行裁定、先行判决、部分调解的方式及时对实际施工人的诉求做出回应。同时,法院要设置一定的工资款发放程序,防止包工头侵吞工程款,克扣务工人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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