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是某服装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最近因全球经济不景气,上下客户链大大缩减,订单减少了近一半以上。对此,公司决定裁员以减少成本。于是张超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所裁员工给予补偿。这批被裁员工虽然对公司的补偿都没有异议,但提出还要公司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那么,何谓代通知金?经济性裁员是否还要支付代通知金?经济性裁员又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和条件呢?
【律师观点】
上海临风律师事务所姚兰萍
本案中裁员不适用代通知金。所谓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金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而裁员程序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的,其中并无代通知金的要求,且被裁员工对用人单位的裁员程序及补偿方案等并无异议,因此,要求支付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
裁员的程序有以下要求:(1)人数要求: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员程序,少于该人数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2)提前说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注意既可以向工会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3)报告程序: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注意法律并没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裁员,只要履行报告程序就行了。
另外裁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以上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而不是口头说明企业有这些情形就可裁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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