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贫乏,用地需求与土地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但近几年,我省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的现象仍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防止新的土地闲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闲置土地,要因地制宜地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消化利用。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处理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检查,对已有闲置土地及时处理,并防止闲置土地行为的再发生。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与国土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界定闲置土地的范围。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三)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已动工开发的面积占该宗地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2/3的,尚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视为闲置土地。
出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为动工建设日期。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动迁)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用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同意延期开发的,可顺延计算应动工开发日期。
三、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闲置土地的检查,发现闲置土地,应及时通知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土地闲置情况,接受调查处理。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为闲置土地的,应通知土地使用者并通报同级计划、建设、规划部门。
四、认真抓好闲置土地的复耕工作。未进入开发期的土地应保持原来的利用状态。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但已停止耕作或耕作条件已被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必须限期恢复耕作或恢复农业用途。逾期不复耕的,要加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五、加强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闲置土地从确认之日起,由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按1年不超过该用地出让地价(划拨地按所在地基准地价)的15%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其中一般建设用地按不超过原用地价的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不超过5%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地级以上市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
土地闲置费留市县90%,上缴省10%,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办法由省国土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要专款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六、加快对闲置土地的调整使用。闲置土地超过1年的,国土管理部门应责令土地使用者在限期内动工开发,没有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可将土地调整给其他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使用,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闲置土地超过2年的,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经批准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最长期限为2年,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
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则按已交纳的金额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或另外调剂安排,并按核定面积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权,最长期限为2年,继续收取土地闲置费;多余部分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新建项目凡能安排利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有闲置土地的,城镇建设不得新征用土地扩展。对有闲置土地的开发区,不得批准新增用地。
七、各市、县要把闲置土地的利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要进一步摸清本地闲置土地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明确闲置土地利用的方向和目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闲置土地利用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国土厅备案。今年年底前,各市应把闲置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报省计委、国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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