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具体职能划分如下:(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二)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单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二、国有股权管理程序(一)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经地方财政(国资)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二)由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按以下两种情形办理:国有股权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国有股权由中央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三、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需报送的材料(一)设立公司需报送的材料:1、中央单位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2、中央单位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3、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4、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5、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6、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7、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8、公司章程。(二)配股时需报送的材料: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股东的申请报告;2、上市公司基本概况和董事会提出的配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3、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和目前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数及其持股比例;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核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对有关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5、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该资产的概况、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合规性审核文件等;(三)转让或划转股权需报送的材料: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2、中央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批准文件;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5、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6、受让方或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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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份能否转让有关问题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权的双方合意。股份转让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生效理论的规定,也可以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了的合同依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发生效力。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就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即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合同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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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事项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0(1)名称。 (2) 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公司只能登记一个住所,并应当标明所在地省、市、县及街道门牌号码。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3)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的,该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 注册资本。是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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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在线咨询 2023-07-23(一)聘请中介机构。 (二)与中介机构讨论确定企业股份制改制方案及资产重组方案。 (三)向市工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资产评估。 (五)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国有股权管理申请报告并获得批复。 (六)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公司从事有关业务的申请并获得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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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如何办理流程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17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达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外,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