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不用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0 18:11:25 104 人看过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如果有以上三种情况之一,患者不用再承担举证责任,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一、哪些情况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

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分为一级到四级。其中,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为一级医疗事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严重功能障碍为二级医疗事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一般功能障碍为三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是指其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伤害的医疗事故,属于底部标准。每一类标准分为甲、乙、丙等级,并有相应的列举规定。

三、医疗损害之过错责任认定方式有哪些

医疗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过错造成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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