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零售企业商品先行负责制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10:08 346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各类商业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销售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是指在商品售出后,如有商品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售出有问题的商品首先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然后再向责任方或商品供货方追偿的制度。

第四条市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在市商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此办法的贯彻和实施。

第五条销售者应建立商品质量管理制度,设置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商品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商品质量检验和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销售者在进货时,应要求供货方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书、并进行可行的商品质量检验。(其内容应包括商品的质量、计量、商标、生产许可证、厂名、厂址等,属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还应包括卫生、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七条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应真实、明确地向消费者介绍商品的质量、使用及保管方法。

第八条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确有质量问题的,在该商品应该具备的保质、保证期限内,或销售者标明的商品质量保证期限内,可向销售者提出交涉。销售者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理、调换、退货或其他处理方法。

消费者因购买的商品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交涉二次以上(含二次),销售者未受理的,视作推倭,消费者可要求退货。

第九条销售者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可送有资格的技术检测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商品有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由销售者承担,经鉴定确认商品质量符合要求的,鉴定费由消费者承担。

第十条销售者降价销售过季节令商品以及其他不影响商品质量的处理商品的,也负有质量保证责任。但销售者事先声明商品降价销售有质量问题,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除外。

第十一条对出租柜台、引厂进店专柜以及通过展销、联销、代销专柜售出的商品质量,由出租专柜的销售者负责。销售者不得以专柜撤销或合同中止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展销会售出的商品质量,在展销会期间由销售者负责,展销会结束后,由展销会的举办者负责。

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对使用、保管时有特殊要求、说明书又没有明确标明的商品,未用中文作使用、保管说明,致使消费者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销售者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按规定先行负责后,对不属销售者责任的,依法有权向责任方或供货方追偿。

第十四条消费者对销售者不实行质量先行负责制的,可向商业主管部门投诉,商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在销售者经营场所悬挂警示牌或登报通报;警示牌、登报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17: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文号:内贸行一字[1997]第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商委、商业(贸易)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部:为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把以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为主题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全国内贸系统50家国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了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工作。为使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这50家企业共同研究制定了《全国50家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参考。附件:全国50家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联合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实行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的所有商业
    2023-06-07
    341人看过
  • 商品零售企业(超市)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
    (1)有关电脑资料被删除目前大中型超市的商品均以计算机为依托,通过计算机网络终端(收银台)将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数据传送至网络服务器进行管理。该服务器存储的各类数据既是各收银台每班商品销售结算和超市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部门计税依据。超市购进货物一般都不做手工明细账,而是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以不同条形码形式输入电脑。销售时由电脑收款机对商品条形码进行识别、结算收款和核算收入。按规定,电脑资料和账簿、凭证都应按规定年限进行保存。但是,大部分超市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删除一些电脑资料的问题,这实际上等同于销毁了账簿记录,导致税务人员无法对其销售收入进行核查,从而隐匿真实数据,进行虚假申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2)收入记载不真实大多数超市不同程度地存在隐瞒销售收入和迟记收入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原始单据不真实,以银行进账单替代原始凭证;二是原始单据不完整,缺乏有效的原始单据,日报单保
    2023-06-07
    381人看过
  • 青海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青政办[1998]7号《青海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五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对企业、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企
    2023-05-05
    146人看过
  •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我局制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销售商品房,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制订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上市销售进度,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第二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
    2023-04-22
    248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正当竞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房价制订和构成)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及楼层、朝向增减系数由房产开发企业、经营企业制订。商品房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项目构成。水、电、煤气、电话、闭路电视等属住宅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计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第四条(房价用语)销售商品房未经物价部门审核,不得冠以安居工程、解困房、平价房、成本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人。第五条(基准房价)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基准房价为底层(除商住楼)、朝南房间的价格;一幢房屋的楼层、朝向增减系数代数和应趋近于零。第六条(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应明码标价,内容包括
    2023-04-22
    491人看过
  • 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促进物业管理有序发展,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分为专营企业与兼营企业。专营企业是指以物业管理为主营项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兼营物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物业管理(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兼营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第四条专营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资质等级。兼营企业暂不定资质等级。专营企业中未实际实施物业管理或者不够等级条件的也暂不定资质等级。第五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区县房管部门)是本区域内物业管
    2023-04-22
    402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中央企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22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 xx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09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利润总额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仍处于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 xx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XX根据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 xx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0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电脑,可否开具发票?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3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