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零售企业商品先行负责制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10:08 346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各类商业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销售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是指在商品售出后,如有商品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售出有问题的商品首先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然后再向责任方或商品供货方追偿的制度。

第四条市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在市商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此办法的贯彻和实施。

第五条销售者应建立商品质量管理制度,设置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商品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商品质量检验和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销售者在进货时,应要求供货方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书、并进行可行的商品质量检验。(其内容应包括商品的质量、计量、商标、生产许可证、厂名、厂址等,属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还应包括卫生、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七条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应真实、明确地向消费者介绍商品的质量、使用及保管方法。

第八条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确有质量问题的,在该商品应该具备的保质、保证期限内,或销售者标明的商品质量保证期限内,可向销售者提出交涉。销售者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理、调换、退货或其他处理方法。

消费者因购买的商品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交涉二次以上(含二次),销售者未受理的,视作推倭,消费者可要求退货。

第九条销售者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可送有资格的技术检测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商品有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由销售者承担,经鉴定确认商品质量符合要求的,鉴定费由消费者承担。

第十条销售者降价销售过季节令商品以及其他不影响商品质量的处理商品的,也负有质量保证责任。但销售者事先声明商品降价销售有质量问题,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除外。

第十一条对出租柜台、引厂进店专柜以及通过展销、联销、代销专柜售出的商品质量,由出租专柜的销售者负责。销售者不得以专柜撤销或合同中止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展销会售出的商品质量,在展销会期间由销售者负责,展销会结束后,由展销会的举办者负责。

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对使用、保管时有特殊要求、说明书又没有明确标明的商品,未用中文作使用、保管说明,致使消费者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销售者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按规定先行负责后,对不属销售者责任的,依法有权向责任方或供货方追偿。

第十四条消费者对销售者不实行质量先行负责制的,可向商业主管部门投诉,商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在销售者经营场所悬挂警示牌或登报通报;警示牌、登报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9日 13: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药品零售企业普通商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办事流程1、申报资料;2、资料审查;3、发同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件;4、现场验收;5、核发成变更许可证申报材料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书(原件);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电子文本(电子);3、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4、拟经营药品的范围(原件);5、《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7、营业场所、仓库产权证(使用权证)、平面图(复印件);8、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原件)。
    2023-05-30
    193人看过
  • 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文号:内贸行一字[1997]第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商委、商业(贸易)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部:为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把以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为主题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全国内贸系统50家国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了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工作。为使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这50家企业共同研究制定了《全国50家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参考。附件:全国50家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联合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实行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的所有商业
    2023-06-07
    341人看过
  • 商品零售企业(超市)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
    (1)有关电脑资料被删除目前大中型超市的商品均以计算机为依托,通过计算机网络终端(收银台)将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数据传送至网络服务器进行管理。该服务器存储的各类数据既是各收银台每班商品销售结算和超市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部门计税依据。超市购进货物一般都不做手工明细账,而是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以不同条形码形式输入电脑。销售时由电脑收款机对商品条形码进行识别、结算收款和核算收入。按规定,电脑资料和账簿、凭证都应按规定年限进行保存。但是,大部分超市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删除一些电脑资料的问题,这实际上等同于销毁了账簿记录,导致税务人员无法对其销售收入进行核查,从而隐匿真实数据,进行虚假申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2)收入记载不真实大多数超市不同程度地存在隐瞒销售收入和迟记收入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原始单据不真实,以银行进账单替代原始凭证;二是原始单据不完整,缺乏有效的原始单据,日报单保
    2023-06-07
    381人看过
  • 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促进物业管理有序发展,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分为专营企业与兼营企业。专营企业是指以物业管理为主营项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兼营物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物业管理(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兼营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第四条专营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资质等级。兼营企业暂不定资质等级。专营企业中未实际实施物业管理或者不够等级条件的也暂不定资质等级。第五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区县房管部门)是本区域内物业管
    2023-04-22
    402人看过
  • 上海市怎样进行企业的工商年检
    现在上海市怎么进行企业的工商年检?需要的资料有哪些?今天就为大家好好说一下怎么在上海进行企业的工商年检。办理企业工商年检需要的资料:(一)年检报告书。(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工商IC卡。(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四)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办理流程:(一)登录企业通过上述网站进入网上年检平台,选择登录方式。方式一:企业无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输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标识和企业名称,网上年检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显示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企业确认后登录用户界面。方式二:企业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将其插入电脑USB接口并输入密码。系统自动匹配,确认企业身份,企业登录用户界面。(二)填写年检报告书企业登录用
    2023-02-09
    463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正当竞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房价制订和构成)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及楼层、朝向增减系数由房产开发企业、经营企业制订。商品房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项目构成。水、电、煤气、电话、闭路电视等属住宅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计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第四条(房价用语)销售商品房未经物价部门审核,不得冠以安居工程、解困房、平价房、成本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人。第五条(基准房价)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基准房价为底层(除商住楼)、朝南房间的价格;一幢房屋的楼层、朝向增减系数代数和应趋近于零。第六条(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应明码标价,内容包括
    2023-04-22
    491人看过
  • 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为了规范企业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企业在开展商品期货业务时,应在现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以下会计科目:(一)“期货期货1.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上设置“期货保证金”和“应收席位费”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在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保证金余额和企业为取得基本席位之外的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期货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和“应收席位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2.在补充资料中增设以下项目:(1)“期货会员资格投资______元”项目,反映企业以缴纳会员资格费的形式对期货交易所的投资。本项目根据“长期投资——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3)“提交的质押品的帐面价值______元”项目,反映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提交的质押品的帐面价值。(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企业年度内申请退会、转让或被取消会员
    2023-06-06
    252人看过
  • 蚌埠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蚌政办[1999]10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同意《蚌埠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第一条为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督促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家外经贸部等7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938号)以及有关的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港澳台商和外商(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第三条联合年检(以下简称年检)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和蚌埠海关等部门参加。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以下简称年检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四条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
    2023-05-03
    403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开展零售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可以投资,个人也可以。投资条件:(一)最低注册资本为30万人民币。(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拟开设店铺需要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经营范围:1、商品零售;2、自营商品进口;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2023-06-09
    244人看过
  •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如何申报
    存货损失的一般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同时指出,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2023-06-11
    105人看过
  • 商丘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为使《商丘市已购共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商政「1998」39])与《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51令)的有关政策规定衔接一致,便于操作,现将有关政策规定补充通知如下:一、商政「1998」39号文件与本通知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市居民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房)。二、依照房改政策,虽按标准出售但发证时没有按规定界定产权比例的,应补足剩余的售房款,否则不准上市出租或出售。三、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又购进住房的,可视同住房交换。四、不得上市出售的房屋除执行商政「1998」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属于以下情况的已购公有住房也不允许上市出售;以低
    2023-06-10
    359人看过
  •  上海市规范干部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
    该规定要求市级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以及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以下是对市级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以及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2.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3.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配偶经商办企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2023-11-15
    403人看过
  • 商业部关于对外试办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中外合营者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1992年9月15日,商外字〔1992〕第22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精神,为做好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中外合营者的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已经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和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两个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暂不举办外商独资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为使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各试办城市的商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统一规划下,认真研究,提出方案,并抓紧组织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在试办期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二、国务院授权商业部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外合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为做好这项工作,商业部已成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领导协调小组(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司),负责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中外合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具体
    2023-06-09
    470人看过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商业零售企业室内温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发布文号:京商务秩字〔2009〕11号各区(县)商务委,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业零售企业: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关于严格控制本市商场超市室内空调温度的通告》(京商秩字(2007)17号)的要求,各单位、各商业零售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开展节能活动。目前,已进入采暖季,为进一步控制室内温度,做到节约用能,努力建设节约型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节能标准,加强温度监测。各商业零售企业要严格控制主要区域室内温度,除特殊用途外,冬季室内供暖温度不高于20摄氏度。各商业零售企业要加强室内温度日常节能监控的力度,有条件的企业要实施室内温度在线监测,其他企业要确定专人,加强室内温度的日常巡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监测点的实时温度,提高节能监督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二、合理调整室内布局,适当开启电器数量。各商业零售企业对营业场
    2023-06-07
    213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商品零售企业还未开发票的销售怎样做a?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9
      开发票和不开发票销售的会计凭证都是一样的,不影响核算借:银行存款货币资金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电脑,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2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8
      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对审计、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 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1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审查同意转报市国资委予以核准(备案)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备案表)一式四份;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或有效资料; 4企业改制预案,发起人协议等其它资料; 5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6涉及土地资产评估的,应附送土地管理部门的确
    • 商品构成商标侵权零售商有无责任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8-14
      商品侵犯商标权,关于零售商是否有责任的这个问题,得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零售商明知商品侵犯商标权,仍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零售商也构成商标侵权,要一并承担侵权责任。侵犯侵权商品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范围可以有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3-06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