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否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22:13:41 199 人看过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执法力度,从1997年开始,在中国一些大城市采用电子监视系统发现和处理违反交通规则的案例。电子监控系统可在一些主要十字路口进行24小时监控,具有正确检测违规行为、自动识别、摄影和现场摄影的功能。在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中,视听资料是证据种类之一,电子监视摄像资料是视听资料之一。电子监控系统还可与计算机信息系统配套使用,大大降低了劳动强度,扩大了交通管理的覆盖面和控制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减少和处理违反交通规则的案例,保障了交通秩序,畅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视记录资料,可依法处罚违法汽车所有者和管理者。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一、二、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该法中第七十二、七十三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

(1)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

(2)现场勘验、检查;

(3)调查有关情况;

(4)进行有关的检验、鉴定;

(5)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

所以,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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