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取得的主要成效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劳动法颁布之前,各地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已经开展了这方面的改革探索。1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劳动合同制度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原劳动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配套规章和政策,主要有《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等十几个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地方劳动合同立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已有17个省区市颁布了劳动合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劳动用工机制基本确立
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对传统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计划管理体制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劳动关系由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步转化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选择适宜的劳动者,劳动者也有权选择适合自己兴趣和专长的职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办法,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这种用工机制,实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实现了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法制化,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三)发挥了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上规范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对双方进行平等的监督和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活动,任何一方都不能超越合同的约束。一方违约侵害另一方权益的,都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实践证明,凡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发生劳动争议的较少,即使发生了争议,由于有劳动合同约定,处理起来也相对容易。
(四)增强了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提高了劳动者队伍的素质
劳动合同制度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就要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提升社会知名度的基础上,不断改善用工环境,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同时,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打破了劳动者的铁饭碗,增加了劳动者就业的竞争力。这种竞争压力促进劳动者主动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能水平。
二、劳动合同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随着市场主体日益明晰和利益关系的多样化,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目前,全国城镇从业人员2.6亿,其中单位就业1.14亿人,灵活就业5000万人,个体工商户5515万人。在单位就业人员中,据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与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十个百分点。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为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30%左右。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二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滞后,现行法律没有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规定有力的处罚措施。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解决劳动争议时经常缺乏有力的凭据,劳动者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维护。因此,必须在劳动合同立法中解决部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同时明确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解决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二)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劳动合同期限以短期合同为主,签订三年以下的占60%左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仅占20%,辽宁、天津、山西、山东、江西等5省都在10%以下。这一状况,已经影响了职工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的原因,主要是企业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劳动合同立法时要重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许多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严格设定试用期的使用范围,并且规定比较详尽合理的试用期方面的制度,是劳动合同立法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四)有的用人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合理流动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住技术人才和生产骨干,不是从提高待遇,改善用工环境等方面入手,而是通过设定约定高额违约金,致使劳动者无力赔偿来变相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实际上是剥夺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与此同时,劳动法对约定违约金条款过于原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当前就业环境很不宽松、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细化违约金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五)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近年来,劳务派遣发展迅猛,各种劳务派遣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许多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实现就业。但劳务派遣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同工不同酬的问题突出。如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等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有的用人单位将本单位自有职工解雇而空出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还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运作不规范,高比例从劳务工工资中提取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劳务工工资、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必须规范劳务派遣问题,明确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条件,允许使用劳务工的行业、岗位范围以及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职工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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