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对马德卖官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马德以受贿罪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日,备受瞩目的全国人大代表桑粤春涉黑案也在吉林市中院终审宣判,桑粤春被依法判处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上两案同一天宣判纯属巧合,之所以把两案放在一起,是因为两案的判决结果中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是,法院的判决却没告诉我们,两被告人的个人全部财产究竟有多少。
纵观以往刑事判决,法院在判处没收犯罪分子个人部分财产时,往往有明确的数额规定,如绥化市原市长王慎义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同时,还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15万元。(7月29日《新京报》)而在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时,却总是笼而统之地一语带过,既不列举犯罪分子个人全部财产的内容和范围,也不写明财产的具体数量或数额。
刑法明确规定,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同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一方面说明,犯罪分子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是混合交叉存在的,不会也不可能脱离家庭财产而独立存在,这就要求法院在判决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时必须明确,哪些属于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哪些属于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给犯罪分子进行分家析产后,还必须从其个人全部财产中划出犯罪分子本人及其扶养的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这也要求法院按照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及其扶养人数,对保留财产进行具体核算和裁决,从而得出一个准确、具体的应没收财产数额。
其实,这样的要求完全符合法院的基本职能,因为法院的审判职能最终必然体现为明确而具体的裁决。就刑事案件来讲,除了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其他刑罚都是有明确期限的,不能想象对某个犯罪分子只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具体刑期。那么,同样地,判处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全部财产,如果没有具体数额,就等于只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具体刑期一样的荒唐可笑。事实上,给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附加刑标明范围和数额,也是法院裁判过程中应该做的,因为这本身也是适用法律的过程,不可能交由其他机关或组织完成,如果在这一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对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进行精确分析区别的话,就会给执行工作带来麻烦和不便,甚至会出现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嘲笑与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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