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教师资格证如何重新办理
1、补办申请人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开发行、播映的报刊、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表本人教师资格证书遗失声明,并取得遗失声明媒体介质原件或该新闻媒体的书面证明材料。
2、申请者持本人所需材料到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补办,并按要求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所需材料:补办申请人需取得遗失声明媒体介质原件或该新闻媒体的书面证明材料,准备小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的,需发证机构或户籍管理机构出据证明)。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核实原存档材料认定结论的基础上,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种类、数量及各项信息,情况属实的,予以办理。
二、桂林教师资格证重新办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三、桂林教师资格证重新办理材料
1、教师资格证遗失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当时申请教师资格时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可从个人档案中查找复印,需加盖档案部门公章);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刊登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可选择桂林日报)上的、自刊登之日起已满一个月的证书遗失声明原件一份;
(5)本人近期大一寸免冠彩照一张(红底或蓝底均可)。
2、教师资格证损毁申请换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当时申请教师资格时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可从个人档案中查找复印,需加盖档案部门公章);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已损毁的教师资格证原件;
(5)本人近期大一寸免冠彩照一张(红底或蓝底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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