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得犯罪主体是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6 1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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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职务侵占罪的实施主体特定且明确,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此处所称的“公司”,特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而“企业”则涵盖了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如工厂、矿山、商店等;
至于“其他单位”,则泛指公司、企业之外的各类社会组织,例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院等。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如果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公职人员,以及这些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侵占本单位财产的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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