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假释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5 00:28:49 365 人看过

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假释是怎样规定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六条

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服刑人员假释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首先,适用对象要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不能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或者因为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同时终身监禁减为无期徒刑后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假释的考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假释的考验期限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以下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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