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后,法院对标的汽车进行查封的,如果当事人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费用,但未登记过户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不得进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购买法院拍卖的汽车有什么风险
1、车况存在不确定性
法院拍卖的二手车有些由于扣押时间过长,已经处于脱审状态,而且也不排除需要维修、更换电瓶和全车油水等风险,车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竞买人需要将车辆经过检验合格之后才能办理过户。法院拍卖车辆的车况存在不确定性,可能需要维修、处理违章和年检。
2、拍卖价格波动大
法院公开拍卖的车辆虽然起拍价较低,但是由于竞买人过多等原因,在拍卖的过程中,竞拍经验不足的朋友最后买到的车辆成交价也许并不低,而且还有可能会高于市场行情。凡事都有双面性,买二手车也是这样,法院拍卖的二手车虽然价格低,但是在购买之前,需要考虑到车况、年检、违章和价格等多方面因素,最后才能买到一辆合适的二手车。
二、法院保全财产的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
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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