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貌毁损鉴定标准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具体的伤情鉴定标准如下:
1.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2.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3.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4.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
5.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貌丑陋;
6.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等。
二、整容失败怎么处理
1.向医院主张整容合同的违约赔偿。
2.造成就诊人人身损害的,就诊人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整容失败,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我国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三、整容失败属于医疗事故吗
美容整形失误,如果病人是去各种正式的医疗机构接受美容,发生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事故构成条件的,即应按医疗事故处理。如果病人是去一般美容院接受美容,发生不良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权案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n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n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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