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南京工伤九级赔偿标准是按照规定的赔偿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费用。按照九级工伤鉴定结果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计算赔偿,具体标准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南京工伤九级赔偿标准是按照规定的赔偿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费用。按照九级工伤鉴定结果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计算赔偿,具体标准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
南 京 工 伤 九 级 标 准 有 哪 些 具 体 规 定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申请。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并在30日内作出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综上所述,南京工伤九级标准的具体规定包括:
1.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申请。
2.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并在30日内作出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
3.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申请。
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南京工伤九级标准的具体规定包括:1.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所在单位认为伤情严重或情况紧急的,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申请;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必要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并在30日内作出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3.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住院治疗时,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申请;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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