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与强迫交易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5:42:54 196 人看过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生产经营活动,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交易方的合法利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行为的特点形式

1、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进行强迫交易。该类强迫交易的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独占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

2、滥用行政权力,进行强迫交易。该类强迫交易的行为,是指政府或其他属职能部门滥用职权,强行千预消费交易,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经营的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的行为。

3、经营者通过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进行强迫交易。所谓“搭售”,是指经营者在出售优质名牌、畅销商品寸强行搭配出售消费者所不需要的劣质滞销的产品的行为,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一个商品时经营者强行要求同时购买其他商品的行为。“附加不合理条件”,是指在消费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交易成立的条件。

4、经营者利用邮购,预售、分期付款、上门推销的方式,进行强迫交易的。通过该类方式进行消费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渠道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消费者通常很难对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及其交易条件等进行较为直接全面的比较,从而使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有些经营者正是利用这类交交易方式中存在的局限性,向消费者强行推销假冒伪劣的商品或者价高质次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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