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赵洪武等38人
被告: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第三人:桓台县建管局
1998年2月18日,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山东万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联合重组协议,约定:山东万鑫集团公司拥有总公司的人、财、物及无形资产权。并承担其资不抵债差额542万元的债务。原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174名职工的档案身份不变,在“交接日”前,万鑫集团公司应核实并补交县劳动局劳动保险处的职工养老保险金,以保持其工龄的连续性。“交接日”后职工的待遇及由重组后的总公司统筹安排。同年2月16日,桓台县人民政府下发桓政函(1998)1号“关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山东万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联合重组的批复”的文件,规定重组后的总公司拥有原总公司的人、财、物及无形资产权,并承担总公司资不抵债差额的542万元的债务,原总公司174人档案身份不变,并由重组后的总公司负责安置。1998年3月1日,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山东万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交接重组后成为新的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后,总公司便决定自1998年3月1日起,解除与原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72名职工(包括本案38名职工)的劳动关系。
另查明:
1、联合重组的出证书中载明的养老保险金为768781.78元(其中包含本案原告方38名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金),该笔债务自1998年3月1日起转为重组的企业即本案被告,而被告至今未向劳动部门交纳所涉职工的保险金。
2、被告桓建公司向本案38名原告职工中的22名原告收取数额不等的抵押金,后改为借资,借资总额为162000元的本金。
1999年9月,赵洪武、李守让、胡骋、张光生、于艳美等66名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申诉至桓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桓建公司解除并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解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职工集资、风险金等问题,该委于1999年11月9日作出(1999)桓劳裁字第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撤销被诉方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1999年8月10日下发的对72名职工“关于解除并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2、被诉方自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申诉方借资风险金及利息共计364611.15元。
3、被诉方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申诉方向被保险机构缴纳单位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本息430804.34元,滞纳金515433.57元,两项总计94533
7、91元,个人应缴纳的75372.66元由企业督促个人交到企业。以上款项由企业负责交县劳动保险事业处。
4、自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诉方补发申诉方部分职工下岗期间的生活费70103元整。
5、由被诉协商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为申诉方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并按照规定逐月交纳有关费用。
6、对申诉方的其它请求予以驳回。7.仲裁费300元由被诉方承担。该委裁决后,66名申诉职工中的38名职工,即赵洪武、李守让、张光生等职工不服,起诉至桓台县法院,请求判令桓建公司补发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250390元,维持仲裁委裁决的其他各项裁决内容。
二、处理结果
2000年5月23日,桓台县法院认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无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遂作出一审判决:㈠撤销被告于1999年8月10日下发的对38名职工(本案38名原告)“关于解除并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㈡被告偿还原告方借资款162000元,付款同时付清利息;㈢被告方支付原告方自停发工资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基本生活保障费(计算办法按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㈣38名原告的养老保险金,应由单位承担部分,限被告桓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桓台县劳动保险事业处交清。㈤被告桓建总公司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为38名原告办医疗保险和失业手续,按照规定逐月交纳有关费用。
宣判后,桓建公司不服,以下列理由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张衍庆等12名职工已中止劳动合同,不应补发这12名职工的工资;
(2)周文等14名停薪留职职工,其停薪留职期间不应补发工资;
(3)沈鹏飞等13名职工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或擅自离职的,不补发其工资;
(4)桓建公司与第三人的重组协议约定桓建公司交纳养老金只在76万元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应由第三人承担;
(5)原判所确定的职工的生活保障费计算办法没有依据。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三、提出的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分立兼并后能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四、问题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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