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流程怎么走
1、由申请人填写低保申请表,授权书有关信息,提交证明性材料。由乡镇(街道办)受理岗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表,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派单给相关乡镇(街道办)审核岗办理。因申请人个人原因导致有关数据项填写错误的,或者相关材料未完整提交的,由乡镇(街道办)受理岗一次性告知(由于申请人个人原因导致多次提交申请的,不计入此环节办理时限)。因特殊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交相关材料的,可在入户调查环节补交。
2、乡镇(街道办)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发起信息核对,并就是否纳保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需在入户核查环节补交相关的材料,并在纸质低保申请表和授权书上补签字。(信息核对环节有异议,需进一步查证的,需在30天内查证;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性材料的,申请人需配合提交。)乡镇政府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公示期结束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县民政局审批。
4、市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街道办)建议纳保的申请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市县民政局对新增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可安排在乡镇审核环节同步进行或市县民政局审批环节进行。
5、县级民政局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有异议,需重新调查的,不计入办理时限(需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需要在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显示审批结果。
二、宣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办理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委托书
2、子女家庭《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在校证明
4、医疗费用单据
5、土地证
6、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7、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8、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9、林权证
10、近亲属备案表
11、疾病证明
12、婚姻证(含结婚、离婚、法院判决书)
1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14、残疾证
三、宣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理的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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