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工资成本增加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它维护的是劳资双方的利益,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当劳动争议发生的时候,劳资双方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会处于被动的地位,若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就有据可依了。
事实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更加不利,因为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使用人单位人员流动性增大。并且,有关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往往是通过劳动合同的条款或者相关协议对劳动者进行约束;至于培训费用,也只能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或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而缺少这些条款和文件将不利于有效预防和控制劳动者提前离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
【应对策略】:
1、合同先行
用人单位要树立“劳动合同先行”的观念,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最好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办理入职手续,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合同期限开始时间在后。
2、及时签订
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即为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在新《劳动合同法》下,从劳动者至用人单位处工作的第一天起,或者说从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劳动的第一天起,无论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都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果想通过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否认劳动关系、规避法律义务,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3、预约生效
所谓“预约生效”,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时,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于市场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往往会导致已经签订但是还没有生效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但是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如果不履行就需要承担高额的法律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约定劳动合同生效的预约条件,避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而带来的部分法律风险。
4、员工先签字单位后盖章
劳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难以在同一时间完成,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在劳动合同上先签字,且暂时不填写签字时间,然后交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予以签字或盖章。这样,用人单位就会在签字时间上掌握主动权。
5、尽早辞退不确定员工
对于不确定是否满意的入职员工,如果决定不录用,尽量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让其离开。
【注意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事实用工的情形,就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其认定证据包括: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风险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这就表明,用人单位对于用工关系的建立出现了法定的举证义务——职工名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建立职工名册,在发生纠纷时就会出现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应对策略】:
对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
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制作的用于记录本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建立职工名册的对象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招用的劳动者(合同工、劳务工、非全日制工等),其内容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务、级别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同时也是为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举证责任预设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既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有效的形式,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同时,建立职工名册也会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减少因不规范用工带来的法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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