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4 16:14:41 436 人看过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有:

1、权利不同,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2、权限来源不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法律的规定。

3、成为条件不同。

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有:

报酬请求权。执行合伙事务,如约定报酬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有请求合伙组织支付报酬的权利。

提出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2.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的义务有:

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应亲自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借执行合伙事务谋取私利,结合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和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报告义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精英和财产状况。

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于交易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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